|
《義務教育法》第十條“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近日在媒體引起爭議。有作者撰文說“法官沒依它判過案,政府沒依它下過參考指標,家長沒憑它向學校較過真”。而“青年話題”7月23日文章《真正冤枉》中,則稱現在初中和小學每學期收取的費用不是學費,而是學雜費或代辦費,並稱兩者有本質區別。我認爲,對“學費”這個概念的理解非常重要,有必要予以廓清。
《真》文的觀點是:1、學費是專指學生支付教師工資的費用;而雜費是指學生支付書本費、在校日常活動的費用。2、學費是一個固定的數值,不退還;雜費是根據實際支出多退少補。
如果按《真》文的觀點看現實中的中小學收費。那恰好可以證明現在中小學收的是學費而非學雜費。現在不少貧困地區靠向學生收費來支付教師欠發的工資這早已不是新聞。更多的地方靠向學生收費來改善教師收入待遇,按《真》文所說,學校收的是什麼費呢?
再以筆者所在城市爲例,所公佈的中小學收費項目標準分兩類,一類是固定項目收費標準,初中70元/學期,小學50元/學期,還有學前班、學後班、晚自習等幾項費用;另一類是無固定收費標準項目,包括書費、本子費、卷子費、印刷費、第二課堂費、電影費、體檢費……共15項,按《真》文所說,第二類應屬雜費,那第一類恰是固定的數值又不退還,就該是學費了。
由此可見,《真》文中所謂現在小學和初中和中學收取的不是學費之說是站不住腳的。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義務教育是免收任何費用的。我國義務教育中的“免收學費”中的“學費”究竟指什麼,是否如《真》文所稱專指付給教師的工資呢?在此的確有必要明確一下“學費”的含義。《現代漢語詞典》中“學費”有專門的註釋:①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應繳納的費用;②個人求學的費用。
我想,《義務教育法》第十條“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中的“學費”應是此解,這也是大衆所理解、認可的解釋。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在名目繁多的各種“合理”費用連年攀升,學校搭車亂收費現象屢禁不止的形勢下,義務教育的免收學費還有什麼實際意義呢? (富沛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