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本報4月起刊發了記者吳湘韓採寫的《某重點中學一語文老師這樣講入學教育課讀書是爲了掙大錢娶美女》及相關後續報道,就湖南株洲一位語文老師的入學教育課及各方人士對此的論爭進行了全面追蹤。其間所涵蓋的教育理念的衝突和教育方法的爭議,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這種嚴肅負責、各抒己見的探討,也正是我們編髮這組報道所希望看到的 。
日前,有媒體披露,這位老師因此被學校除名,並在全省範圍內不得被教育系統繼續錄用(據9月2日《北京青年報》)。對這個結果,不止一位得知消息的人,馬上就此表達了他們的“吃驚”。我們選擇了其中的兩篇評論,刊發於此。
湖南省株洲市某重點中學那位教育學生“上學讀書是爲了自己,是爲了將來掙大錢娶美女”的老師被學校除名了,並在全省範圍內不得被教育系統繼續錄用(據9月2日《北京青年報》)。讀到這條消息,着實吃了一驚。
筆者對那位老師的觀點不敢苟同,對他那樣引導學生更不同意,爲此,筆者曾專門發表文章指出他的偏頗。在筆者看來,這只是一場教育觀念的分歧和爭論,絕沒有想到他會因此招來“下崗”之禍。何至於此!何至於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以給予處分和解聘的所有情形中,似乎只有“品行不良”與那位老師的言行沾點邊。細思之,又不是。因爲思想觀念和教學方法不屬於“品行”的範疇。那位老師選擇那樣教育學生,你可以說他的思想境界不高、理想不遠大,但無論如何不能說他“品行不良”。
更嚴重的是,那位老師不僅被現在的學校除名,而且被剝奪了在全省當教師的資格。報道沒有說處分決定是學校還是省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的,但即使是省教育廳這樣做也找不到法律依據。就教師資格問題,《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那麼,此次剝奪那位老師的教師資格,憑的又是什麼?
筆者不同意那位老師的觀點,但堅決維護他獨立思考和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他的教學方式如果與現行的教育所倡導的觀念不合,或者他那樣教育學生會產生消極的效果,學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要求他在實際教學中放棄個人的觀點而以我國現行教育所倡導的理念教書育人,但“保留個人意見”是他的權利。如果他在實際教學中拒絕放棄那種教育方式,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把他調離教學第一線,讓他從事後勤或管理工作,這足以根除可能產生的消極後果。有什麼必要端掉他的飯碗呢?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心理常常影響執法的公平。有關部門做出如此“堅決”的處分決定,是不是爲了消除那位老師所造成的“消極影響”呢?如果出於這樣的考慮,那肯定是與“依法治國”背道而馳。
《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那位老師如果依法申訴的話,我相信,法律一定會站在他的一邊。因爲教師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維護。(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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