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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是購買教育服務的消費者嗎

http://www.enorth.com.cn  2001-09-0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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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您上課經常遲到、早退,既是對教育工作的不負責,也是對我們這些教育消費者權利的侵害,我對您的服務不滿意。”

  在北京一所著名高校的教室裏,該校法學院大二學生李黎這樣對他的老師說。李黎發現,一位教民事訴訟法課程的老師經常無故遲到、早退,嚴重的時候,一堂50分鐘的課,老師只在教室裏呆了25分鐘。雖然這位博導老師在學術界享有一定聲望,但李黎和他的同學們還是認爲,學校既然爲學生開了這門課,學生就應當能夠得到足夠時間的輔導,而老師也應當對學生和課程負責。

  “我上大學是交了費的,這就等於我向學校購買了一種教育服務,理應享受消費者的權利。”李黎對記者說。

  抱有李黎這種想法的大學生越來越多了。這既向老師和學校提出了質疑,也向社會提出了新鮮的問題:教育是不是消費?大學生是不是消費者?

  記者將這兩個問題拋向社會後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包括教師、學生、法官、律師甚至高等學校管理機構人員和教育行政管理機關官員在內的被調查者,幾乎所有的相關人士都認爲教育就是一種消費。但在現實中,教育卻是被當作一種管理活動在看待。

  一個月之前發生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一件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事件的起因是國內某知名學府的一次招生活動。按照該校的一個招生廣告,學生入學並畢業後,將獲得教育部承認的學位。但學生們在上了一個多學期的課程後偶然得知,學校將來所頒發的文憑和學位將得不到教育部的認可。學生覺得上了當,要求該校退還總額達數萬元的學費。其中有些學生以學校實施了欺詐行爲爲由,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學校雙倍退還學費。

  法院沒有受理他們的起訴。原因是上級有規定,今後凡是學生起訴高校的,都應當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如果對複議結論不服,可以將該教育行政機關作爲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有關人士評價說,學生們要求退還學費的民事訴訟沒有被法院受理,這實際上是從司法實踐上否定了學生和學校之間的民事訴訟關係。也就是說,法院不承認教育是一種服務,學生是教育消費者。

  現實的情況非常明顯:隨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這幾年,國家一直在推行高校收費改革。“如果不將接受教育看作是服務消費,就無法解釋學生爲什麼要交費。”一位法學家如是說。

  開學在即,記者在北京和湖南長沙的高校,就教育消費的問題採訪了學生。彭勃是今年考上湖南長沙某高校法律系的學生。他認爲交學費上學和交錢買東西“差不多”,“只是形式上不同罷了。上商店花錢買東西,買來的是可以看得見、摸得着的物體,而交錢上學,其實也是買一種東西,那就是知識。”

  類似彭勃同學想法的學生意見佔了相當大的比例。看得出來,大學生們對於自己角色的思考,包含着樸素的消費思想。

  北京某大學法學院一位姓康的同學表達了比較系統的看法。他認爲,教育機構實際上就是一個人才加工者,加工的過程,就是教育機構提供教育服務以及學生享受教育服務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學生的義務是交費和接受教育,而教育機構的義務則是提供符合各類教育特點的教育服務,包括教師的講課、學校資源系統信息提供等各種不同服務。

  “如果學生不交費,學校肯定有權拒絕學生上課。既然這樣,爲什麼在學生交費之後,不能要求教育機構提供適當的教育服務呢?”在談到一些高校“教授不教、講師不講”的現象和學校資源缺乏的問題時,康同學顯得有些激動。

  湖南師範大學教育經濟學教授雷鳴強認爲:“我國的教育機構主要是公辦的,它不是營利單位,因此有人認爲不應視教育爲一種消費。但事實上,公辦就是國家代替學生在交錢,因爲學生是納稅人或者納稅人的子女。所以,即便是國家向教育機構的投資,也應當認爲是學生的間接交費。這種交費和接受教育服務的關係,實際上就是一種契約關係。如果教育機構不按照招生時的約定提供教育服務,完全可以成爲被告。”

  談到怎樣用法律方式解決教育機構和學生之間的上述民事糾紛時,雷鳴強教授告訴記者,在一些高校,存在許多學生拖欠學費的現象,有的高校欠費率高達三分之一。“如果說教育機構和學生的關係不是民事關係,那麼這些欠費無法用民事法律解決。相反,如果承認他們之間的關係是民事契約關係,學生的義務也是應當依法履行的。”

  清華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教授、博士生導師張衛平告訴記者,在歐美乃至亞洲的許多國家,教育機構被認爲是一種學校法人。除了文憑的頒發屬於內部關係不能適用法律訴訟外,教育機構的其他大多數行爲都屬於民事範疇,適用民事法律的規定。但在我國,之所以教育是一種消費的觀念不普及,主要原因是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將教育機構當作公共服務機構而不是民事學校法人。張教授認爲,從長遠來看,應當確立“教育消費”的概念。(陳杰人)

稿源 人民網 編輯 楊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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