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期開始時間不長,有關學校亂收費的反映信就接連寄到了我所在的報社。信中大多陳述了這麼一類事實:亂收費在他們那裡已經存在多年了,他們也曾多次找到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解決,但一直未果。
這種現象與筆者調查過的一起學校亂收費事件基本相同。那是一所西部貧困地區初中,10多種違規收費至少延續了3年之久。因為學校亂收費,加重了當地農民經濟負擔,該校每年都有30多名學生不得不輟學回家。為此,群眾向當地教育局舉報了多年,但問題一直不見解決。尤其令筆者驚訝的是,在筆者調查的時候,縣教育局不是主動配合新聞單位調查,而是再三給記者打『馬虎眼』,企圖蒙混過關。就是在記者掌握了該校亂收費全部真實情況後,縣教育局首先想到的不是去切實解決問題,而是替學校說情,要求不要曝光。給人的感覺是教育局和學校是一家人。這種感覺在筆者調查詢問了多位教育官員後,證實是一種普遍現象。特別是在基層,有的教育局長就曾說過『自己就是轄區所有學校的聯合校長』之類的話。
教育局要管理轄區內的學校,但是如果把這種管理者的身份與『家長』、『聯合校長』劃上等號就大錯特錯了。事實上,為了讓教育局(教育行政部門)最大程度地發揮其管理職能,教育局具有法律上的執法權。我國《教育法》第78條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了教育執法權,教育局就可以對其轄區學校的亂收費行為進行處罰。因此,遇到了學校違規的情況,在處理與學校、學生(學生家長)的關系上,教育局更應當維護學生的利益,而不是去袒護學校,否則就是有法不依,有瀆職之嫌。然而,在現實中,一些地方的教育局自覺或不自覺地角色錯位,認識不清,忽視了自身的執法功能,也就不難理解它們面對眾多亂收費居然穩如泰山,毫無動靜,甚至袒護、包庇了。另一方面,這種觀念和行為,客觀上形成了對學校亂收費的一種保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停止的亂收費,在有些地方有恃無恐、大行其道。對此,筆者曾仔細考察過近年來學校亂收費事件,發現這些亂收費多由審計、物價、計劃等部門查處,真正是教育局主動、獨立行使教育執法權,處罰學校亂收費的寥寥無幾。
長期以來,停止學校亂收費的呼聲一直很高,各地的紀檢監察部門也把制止亂收費當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重點來抓。但事實上一些地方學校亂收費還是屢禁不止。當然,此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要說的是,其他部門的查處固能解決一些問題,但缺少教育主管部門最直接、最主要、最有力的管理和監督,治理亂收費只能是零星的、表面的、短期的。如果有一天,我們各地的教育局都能夠意識到自己不再是轄區有限幾所學校的教育局,而是學生、學生家長,乃至人民大眾的教育局,治理學校亂收費纔會真正加大力度,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纔會真正得到體現。
更進一步說,從『三亂』社會化,行業不正之風滋生蔓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這麼兩種情況:一是政府管理部門自覺不自覺地站錯位置排錯隊,把自己管轄的行業當作自己的勢力范圍,這種角色倒置,導致公權不公。二是部門、行業上下協同,形成可怕的利益共同體,亂中取利,公權謀私。正是因為部門利益惡性擴張,公眾利益無疑就會大打折扣;同時因為部門利益的巨大誘惑,要根本上杜絕更是難上加難。就同教育局究竟是誰的教育局一樣,什麼時候,我們的各部門、各行業都能夠清醒地認識到,自己並不是某個利益集團的代表,人民大眾纔會充分享受公共權力的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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