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河南省南陽市社旗縣社旗鎮13歲的男生小趙狀告自己的母校——社旗鎮初級中學侵犯受教育權一案,在社旗縣人民法院一審終結,小趙勝訴。該校被判賠償小趙經濟損失500元,並向小趙書面賠禮道歉。
小趙於2000年9月1日進入該鎮初級中學學習。小趙比較調皮,2000年11月20日上數學課時,他不遵守課堂紀律並與數學課老師頂撞,該老師將小趙交班主任處理,班主任又將小趙交學校黨支部書記處理,支部書記對小趙進行了批評教育後,班主任將他送回其爺爺處。次日和第三天,小趙多次找學校,要求返回學校上學,學校雖未明確表示不讓小趙上學,但也未同意小趙立即返回學校上學,而是把要求小趙向數學課老師認錯作為其返校上學的一個前提條件。
而小趙認為數學課上與老師頂撞並非全部是自己的過錯,雙方因此形成分歧。小趙的家長在不能馬上解決孩子繼續上學的情況下,在縣裡一個私立中學交費後讓小趙暫在那兒學習,另一方面繼續和學校交涉,但該校未允許小趙返校上學。小趙的家長又向社旗縣教委信訪科反映,經信訪科協調,該校仍不明確表態讓小趙返校學習。小趙家長無奈在2001年春季開學時將小趙送往社旗縣少兒武術學校學習,交學費600元。在與母校協商和縣教委信訪科協調無果的情況下,小趙在父親的支持下,一紙訴狀將自己的母校社旗鎮中學告到了社旗縣人民法院。
他在訴狀中說,我於2000年9月1日進入學校學習,班主任在我學習期間幾次責令不准到校上課,並多次對我進行體罰。我家長到校了解情況,老師說不出正當理由,經交涉後又同意讓我繼續上學。2000年11月20日再次責令我停學,又讓同班同學捎信說讓我在家改正缺點,什麼時候改正完了,什麼時候再來上學。我和家長對學校的決定不理解,曾多次去學校找班主任及校長交涉,學校說不出具體理由,硬是不讓上學,強行剝奪我的學習權利,我於2000年11月20日起輟學,給本人及家長造成很大精神壓力,我與被告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只好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政策之規定,請求判令被告向我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7000元(其中精神損失賠償5000元),本案訴訟費應由被告負擔。
被告社旗鎮中學辯稱,我校對原告的教育是合理合法的教育,我校及有關老師對原告沒有實施任何民事侵權行為,未體罰,也未說不准其上學,也未讓人捎信讓其改錯誤,原告家長到校找校長及班主任,都給了正當理由,未剝奪其受教育權,且原告在與我校交涉後,學校退還了小趙的應退學費,且表示隨時歡迎其回來。因此原告的請求缺乏事實根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方承認自己確實比較調皮;被告社旗鎮中學表示不讓上學要經過嚴格的程序,而小趙未經此程序,因此不構成不讓其上學,小趙於2000年11月20日後不在鎮中上學,該秋季下半期的學費學校方在家長要求下已於2001年2月22日退回。在2000年11月20日小趙離校後,原告和被告協商,被告要求小趙回校向任課教師承認錯誤,但小趙一直不找老師承認錯誤,家長也沒教育好自己的孩子,采取了寧不上學也不認錯的態度。
法庭經審理查明,小趙向鎮中交了2000年秋季學期的學費310元,僅在被告處學習到2000年11月20日,該學期剩餘部分學費,被告社旗鎮中學已於2001年2月22日退還小趙。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學校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有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本案中被告社旗縣社旗鎮初級中學作為國家確定的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的機構,負有保障小趙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對於學生調皮、違反學校紀律的行為,學校應當耐心教育、幫助,而該校對小趙在數學課上違反課堂紀律一事,雖進行了批評,但未耐心教育並幫助其認識錯誤。在小趙未認識到自己錯誤的時候就要求他向數學老師認錯,未尊重小趙的人格尊嚴。在小趙不認錯的情況下將他送回家中,將耐心教育、幫助小趙的義務全部推給原告家長,而且把原告向老師認錯作為復學的一個前提條件,這種作法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而且在原告家長要求被告解決原告復學問題時一直不明確表態,甚至在縣教委信訪科拿出意見時仍采用推諉的方法,拒不履行保障原告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致使原告在私立學校多支出了相關學費。原告針對被告的這種不作為行為,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數額過高,應以適當賠償為妥,故被告應書面就其不履行耐心教育、幫助的義務和要求原告認錯而侵害原告人格尊嚴的行為及采用推諉方法不履行保障原告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的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共計500元經濟損失,原告要求賠償其他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費用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稱被告體罰、變相體罰了原告,未提出充足證據,不予采信。被告辯稱未說不准原告上學,未剝奪其教育權,並稱隨時歡迎其回來也不予采信。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社旗縣社旗鎮初級中學書面向原告小趙就其不履行耐心教育、幫助小趙認識錯誤而讓小趙向任課老師認錯及采用推拖方式不履行保障小趙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作出賠禮道歉。
二、被告社旗縣社旗鎮初級中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於判決生效十日內執行完畢。
本案受理費290元,其他訴訟費用200元,由原告負擔190元,被告負擔300元。
判決下發後,在法定期限內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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