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底至1999年,我國首次出現學生狀告學校的典型行政訴訟案,(即『田勇案』),不僅開了對高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先河,而且意味著『高校無訟』的歷史將被改寫。自此以後,學生乃至教師狀告學校侵權的案件在全國各地屢屢發生,且呈上昇的趨勢。對此,不少大眾傳媒關愛有加,社會各界反響強烈,高校內部自省自警,有喜也有懮。喜的是,這必將有力地促進高校依法自主管理、自主辦學的進程;懮的是,由於一些媒體的過熱炒作,加上法制建設尚不完善和人們法治觀念有待提高,可能會繼續出現一些本不該發生的問題,給高校有序管理、特別是對改革、發展和穩定帶來一定衝擊或不利影響。
高校管理面對司法審查
縱觀已發生的針對高校管理的各種訴訟案件,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入學問題,即高校的招生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1998年7月,江蘇省武進市何某在高考志願表上填寫了某工學院『應用電子技術』和『機械制造工藝及設備』專業,並在『其他專業是否服從調劑』欄中明確填了『不服從』,然而該校在錄取時將何某安排在『水產品加工』專業。何某遂向連雲港市新浦區法院起訴,狀告校方『非法錄取』。中國社會科學院在招收研究生時,有一考生自己認為應該被錄取,結果相反,他就告到教育部,要求行政復議。教育部未受理,他又狀告教育部。
第二,學籍管理方面,對學生進行行政處分是否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問題。1999年11月,湖南某高校的六名男女學生因先後兩次在女生宿捨同床過夜被學校開除,六名學生以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被侵犯為由,將學校告上法庭。
第三,學位、學歷的授予問題。尤其是對高校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權威性的要求問題上。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學無線電子學系電子物理專業博士生劉燕文因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學位的決定不服,而將這所著名學府推上了被告席。
第四,畢業生就業問題。今年3月,上海某重點大學的應屆畢業生王某,經一家中外合資企業面試,被錄用為安全工程師,雙方簽訂了《上海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但此後該企業以王某的體檢不合格為由,拒收王某。王某多次申訴無果,工作單位一直未落實。他認為,學校既然在協議上蓋過公章,就該保證他的工作權利,遂以違約為由將用人單位和學校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其它侵權行為。如學校有關部門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搜查學生的宿捨,乾預學生姓名權、就業選擇權,禁止學生談戀愛違者罰款等問題。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青島療養院工程師韓某,向青島海洋大學申請在職碩士學位,1999年其參加了國務院學位辦公室組織的全國外語水平統一考試,當學校向其下發了顯示為不及格的分數單時,韓某懷疑分數有誤,要求查看成績單原件,但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和山東省學位委員會均未向她提供,韓某以其知情權被侵犯為由將上述二單位推上被告席。南方某高校一學生,經當地公安部門批准更改了姓名,但校方有關部門卻說不行,乾預了學生的姓名權。
第六,在對教師隊伍的管理上,存在處分不規范,職稱的評定過程不合法等。林某系西安某大學文學藝術傳播學院教師,在該校2000年度職稱評審中,申報了教授職稱並經校職稱評審委員會正式投票通過,但該校在第二年初下發的2000年度職稱評審結果文件中卻沒有林某的名字。林某認為此做法相當於取消了其依法獲得的教授資格,侵犯了他的正當權益,就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
諸如此類一樁樁、一件件的案例,絕大多數是高校管理者當初所始料不及的。這些案件的出現是否都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司法部門是否都該受理及如何受理,應當由司法部門獨立作出判斷,依法行使職權。但作為高校,其管理行為早該納入法制軌道,然而直至糾紛的發生,他們纔不得不關注起這個現實的問題:面對司法審查的校內管理,將給擴大辦學自主權帶來什麼,應當采取怎樣的對策。
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呼喚法治化
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呼聲,早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就有了。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政府逐漸向高校下放了辦學自主權。我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頒布之後,高校真正依法取得了較大的『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高校在行使辦學自主權時,必須『依法接受監督』。這裡,對兩者強調的都是『依法』。就高校來說,『依法自主辦學』這六個字是不能拆開來講的,只有『依法』纔能談得上行使好自主權,纔能在自主管理中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合乎法治化管理精神。從當前高校管理法律糾紛呈上昇趨勢這一現實來看,高校管理走向法治化刻不容緩,它是實現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必須跨越的一道不低的門檻。
鑒於當前高校管理法律糾紛主要來自學生管理方面,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就不能不將依法規范學生管理工作作為重點來抓。究竟應如何看待學生狀告學校這類案件呢?教育部學生司瞿振元司長在接受筆者訪談時認為,這是社會進步的標志,一方面說明群眾的法治觀念在增強,自主自立意識在增強,開始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它將有力促進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建設進程,逼迫高校改變管理中的諸多不適應。瞿司長指出,當前高校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不足:一是思想觀念的不適應,相當多的高校領導沒有想到會發生類似事情,對依法治教要始終貫穿於學校的方方面面估計不足;二是有的管理規章制度陳舊,不健全,有缺位現象,導致現有規章不能覆蓋學校與學生、學校與教師、教師與學生的全部法律關系;三是有的高校存在管理松懈、失范,有法規而不認真執行的現象。筆者認為,這種分析比較客觀,而且切中時弊。
的確,以往的高校管理工作,往往只注重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對其合法性及對被管理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有所忽視。如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提出,也要求我們的高等學校的管理必須全面納入法治化管理的軌道。特別是隨著高校自主辦學權利的不斷擴大,防止被管理者的權利受到限制甚至損害的問題,不能不引起高校管理層的高度警惕。就是說,如果忽視依法規范管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對簿公堂的事是不可避免的,結果必然是『有序』管理成為泡影。要知道,高校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既有『隸屬型』的法律關系,又有『平權型』的法律關系,由此形成的是一種結構十分復雜的法律關系。
再從社會經濟形態轉變來考察,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向市場的轉軌,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也必然作相應的調整,對高校性質的定位,也有重新審視的必要。過去,高等學校的行政色彩很濃,教師屬於國家乾部(工作人員),實行任用制,學生與學校之間也大多是行政管理關系,拿人民獎學金免費上學。如今,國辦高校雖然仍是事業單位,但並沒有改變其公法人的地位,出資舉辦的絕大多數經費來自國家財政,辦學的目的仍是公益性為主,不以營利為目的,代為政府行使教育權,但是,高校的行政色彩實際上已有較大削弱,已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比如,學校要向學生收取一定的學費,就得為學生提供教育質量有保證的服務,畢業生不包分配,實行用人單位與學生『雙向選擇』的就業方式;教師職務實行聘用制,學校與教師簽訂平等的勞動合同等等。這些所體現出來的實際上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據此,教育部政法司孫霄兵副司長提醒說,在判斷和處理有關法律糾紛時,應充分考慮上述問題,對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不同的法律。
高校作為培養高級人纔的場所,其組成人員作為高智商的群體,它的管理應該而且完全有可能嚴格納入秩序化、規范化和法治化的軌道,關鍵在於認識是否到位,行動是否積極。瞿振元司長說得好,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就應從教育部帶頭做起,認真清理現有不適應形勢發展的管理規章和條例,盡快依法修訂反映國家基本教育教學要求的較宏觀的行政性法規,既要繼承過去行之有效的辦法和改革的成果,也要為今後發展和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具體的管理章程和規定,要放權給各高校從實際出發依法修訂和完善,從而做到充分保護學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真正體現法的價值取向。
談到當前進一步要做的工作,孫霄兵副司長認為,首先,要建立健全學校管理的領導體制。《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即要在辦學方向、人事任命、長遠發展等重大問題上堅持黨的統一領導,但也不要事無巨細都由黨委討論決定,要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學校行政部門完成以培養人纔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值得注意的是,黨委的領導並不等於黨委書記的個人領導,而是指黨委集體的領導。
其次,在制度建設方面,一是高校要依法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不僅僅用來規范學校自身的行為,涵蓋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關系,完善學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同時也要對學校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關系作出界定,明確學校與舉辦者間的權利義務以及學校的地位與作用。這樣,纔能使學校的工作走上正常的軌道,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意志的改變而改變。二是要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作到校務公開,這也是如今市場經濟下法律對管理行為要公平公正公開的必然要求。三是要強調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發揮他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四是要給被處理的學生以改正的機會,建立相應的申訴、聽證的機制,真正作到以學生為中心,推進整個學校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
再次,要教育廣大師生,特別是學校的領導自覺守法。作為社會的人,師生與乾部的行為所構成的法律關系也是多種多樣的,所以在這裡就不僅局限於遵守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而是要遵守國家的所有法律。高校作為高智商群體的聚集地,更應模范遵守一切國家法律法規。
當然,高校也應主動加強同各方面的溝通,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監督機制。司法審查是解決糾紛的最後渠道,但並非是最有效的預防和解決問題的辦法。行政機關也有監督的權力,但由於其是學校的主管部門,且與高校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僅靠這一監督是不夠的。因此,我們要在進行司法、行政監督的同時發揮社會監督、校內師生民主監督的作用,定期研究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矛盾,爭取做到解決問題於萌芽狀態,避免意外事件,對突發事件要依法照章正確、及時處理。
高校自主管理離不開司法救濟與理解支持
高校依法自主管理權的獲得,並不等於高校現行一切管理規章制度的合法性,還不能全部說明其具體管理行為的必然合法性。正是出於高校依法規范管理行為的需要,人們在認識上應當破除一個誤區:不要籠統地認為高校當被告、接受司法審查是不好、不光彩的事情。事實已經並將進一步證明,處於管理法治化過程中的高校,正在從已經發生的諸多法律官司中警醒,由於司法的介入,使得高校逐步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下解脫出來,開始有了一種確定的法律地位,依法辦學的自覺性大為增強;同樣,司法審查也必將給高校管理人員的行為以約束,促使他們更加負責地行使手中的權力,規范一切管理行為,主動按照法治精神實施管理。
高校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自主權過程中,不斷出現學生因其權利受到損害而將學校推上被告席的現象,這兩種權利間的矛盾衝突究竟應該怎樣解決,是亟需討論清楚的。學校依照校規對違紀的學生進行處理,本無可厚非;但如何保障學生享有的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如受教育權、知情權、隱私權等,有的學者認為,此時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在涉及影響或剝奪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時候,必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而不能由學校單純依校規自主處理。這正體現了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的基本准則。就拿最近有媒體開展討論的『在校大學生是否有結婚權』的問題來說,原國家教委1990年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此明令禁止,因此各高校也作出了相應規定。而我國《婚姻法》則規定,凡符合條件的適齡青年都有結婚的自由。隨著高校招生年齡的放開,大學中適齡和大齡學生的比例將不斷擴大,你怎麼能剝奪他們結婚自由的權利呢?因此,無論爭論的結果是什麼,有一條是可以肯定的,凡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問題,只能由法律在符合憲法的前提下作出必要的、適當的約束,其他限制都可能是違憲的。這也給高校提了一個醒,你制訂的一切規定和章程,必須首先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審視,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處理違紀的人,必須符合法律的正當程序,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否則,學校隨時都有可能成被告,費時費力費財的官司可能纏得學校有關領導難以開展正常工作。
用法律眼光審視校規,避免高校管理運行的無序性和隨意性,建立科學、嚴謹、合理、合法的程序機制,既是管理過程中實現公開、公平的需要,也是高校獲得『司法救濟權』的需要。現代法治的核心是維護人的尊嚴,保護人的權利。無論是原告或被告,權利是平等的。一味地強調『同情弱者』,就可能有失公平公正。高校作為教育權的實施機構,依法自主辦學,它的權利也是國家法律賦予的,它也需要、而且應該有『司法救濟權』。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教授在接受筆者采訪時所說的一席話很值得我們深思,他指出:學校是學生的天然保護者,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是學校義不容辭的責任,如果學生合法權益的確受到侵犯,當然歡迎司法介入,依法審判;但我們也希望無論是法院、律師、當事人,特別是各個媒體,都應該抱著依法解決糾紛,保護合法權益,推進教育健康發展的平和心態看問題,我們大家都有維護來之不易的高校改革、發展和穩定良好局面的義務,在未達到訴諸法律程度的情況下,不宜動輒就告上法庭,媒體輿論方面尤其要避免不負責任的、為了所謂的『轟動效應』搞人為的爆炒,給司法部門和高校施加壓力,乾擾正常司法和工作。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著名法學家趙相林教授在接受采訪時也認為,高校法律糾紛案的出現,在告誡我們依法治教迫在眉睫,作為一個科學文化高層次的單位,更應知法、守法,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相違背,凡有不符合國家法律的校規應立即制止;同時,高校應擁有法律規定的自主權,現在政府部門放給高校的自主權還不夠,好多應由高校自主管理的權力尚未下放,有些自主權概念模糊,主管部門仍然存在著管得過多、過死的問題,與高校的職責劃分不清,既然高校擁有依法自主辦學的權利,就應該相信高校,放權不會失控;從現有一些基層法院受理的案子看,有的還是缺乏法律依據,如果照此,可告的人就太多了,所以說對尚無法律依據的糾紛的處理,暫不宜納入司法審查程序。據筆者了解,如果缺乏法律依據動不動就提起訴訟,是否會導致濫訟,會不會與高校依法行使自主權相衝突,也是許多人所顧慮和擔心的。
近年來,由以往處於被管理者地位的學生,狀告行使公權力的學校而引發的法律問題大討論,不僅引起教育界和法律界的高度關注,而且波及社會各界,大家的目的是共同的,那就是早日實現依法治教、治校,實現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更好保障,共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於討論中的一些學術性問題,在沒有權威結論前,可以求同存異。現在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是,關於高校學位授予等糾紛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案件。一種觀點認為,學校的行為是代表教育部執行學位條例等規章,與學生之間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學生覺得權利受到侵害,理應提起行政訴訟;另一種觀點認為,高校是事業單位,不是國家機關,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主體,將其列為被告是不妥的。有的學者就認為,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校方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教育部的直屬高校就應由教育部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仍不服,可以以教育部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否則將有違行政訴訟法。教育部政法司的官員認為,是否應對高校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訴訟,首先要看有否法律依據,無依據的復議申請和官司,勢必會增加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負擔,不利於教育行政部門的正常工作職能的發揮,但這還不是主要的問題,關鍵在於糾紛出在學校,如果以教育行政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就會使學校的糾紛不能及時得到處理,如學校有不當行為也得不到及時制止和糾正,學生合法權益也就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再則,高校有依法自主辦學權,校長是高校的法定代表人,高校如果有過失,似乎也應由學校自行負責。這些問題到底如何解決,還有待於法制的進步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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