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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青年話題”刊登陳杰人先生的文章《高二學生當然有權參加高考》,認爲高二學生參加高考是合理的、正常的。但是我想問一句,高二學生參加高考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的義務”第三款規定“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高二學生是否完成了規定的學習任務呢?這恐怕得打一個問號。國家對學校教育制度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按照規定,高中的修業年限爲三年,這是爲了讓學生掌握紮實的基礎知識,適應將來高等教育的要求,是有其科學性的,同時也是有強制性的,學校和學生都應遵守。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條也規定:“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由此可見,要取得入學資格,首先必須是“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而高二學生高中尚未畢業,當然不能取得入學資格。
陳先生認爲,我國去年出臺的一項政策:取消參加高考者的年齡限制,允許非高中畢業生的大齡人甚至老齡人蔘加高考,也就意味着賦予了高二學生參加高考的權利。但是,須知這項政策只是取消了“未婚,年齡一般不超過25週歲”這項限制,並非允許高二學生參加高考。相反,教育部《200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明確指出,不得報名參加高考的人員中,包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的在校生。高二學生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的在校生,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既如此,高二學生參加高考,就是違規行爲。
陳先生還認爲,高二學生參加高考是合理地參與競爭。但是我們應當注意,無論何種競爭,都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若非如此,這樣的競爭必將成爲無序的競爭,最終會發展到不擇手段,不計後果,想必我們都是不願看到的。
高二學生參加高考,是一些學校爲擡高升學率的急功近利的做法。這種做法,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同時也不符合素質教育的基本宗旨。對此我們不僅不能提倡,還應根據法律予以懲治。這樣,才能維護合法考生的正當權益,使學校的教育教學運行在正常的軌道上。 (聶兆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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