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於接受教育是不是消費行爲的爭論如火如荼。9月24日蘇中傑先生在“青年話題”版發表《“教育消費說”當慎》一文,批評“教育是消費”的觀點。但是,蘇中傑先生片面強調教育的社會性和公益性,並以之作爲自己理論的依據,迴避從經濟學上來探討這個問題,整個論證過程顯得很不充分。實際上,“教育不是消費”從經濟學意義上也是完全講得清楚的。
一、爲什麼說受教育者不是消費者?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以價值爲基礎進行等價交換。等價交換,是商品和勞務流通過程中的基本原則。而現在的問題是:交學費和接受教育服務是等價交換嗎?答案很簡單:不是。
研究表明,每個大學生在大學裏學習1年需要消耗的物資和勞務價值總和約3萬元,而目前每個大學生每年繳納的學費在3000~5000元之間。有理由相信,大學生每年繳納的學費遠低於其從學校獲得服務的價值。如果硬要說接受教育是一種消費行爲,恐怕首先大學校方不會買賬。學生和學校之間不存在等價的商品交換關係,學生不能像普通的消費者那樣向學校主張消費者權利。
二、爲什麼學生還要交學費?
毋庸置疑,大學教育具有社會性和公益性。培養大學生有利於提高國民素質,促進經濟發展,推動社會文明,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受益的也必將是整個社會,而不僅僅是大學生本人及其家庭。因此,由國家出錢來辦大學是合情合理的。
現在的問題是,國家辦大學的錢從哪裏來?答案很簡單:當然從國家財政中來,從納稅人那裏來。幾乎所有的國家公民都是納稅人。那麼,是不是所有納稅人的子女都可以上大學呢?據估計,我國目前應屆高中畢業生的毛錄取率已接近70%,但實際上應屆高中畢業生只佔其同齡人總數的10%左右,也就是說,只有極小部分納稅人的子女(佔適齡人口的7%)能夠上大學。因此,大學生作爲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其家庭向學校再繳納一定數額的學費也是合情合理的。總不能讓那些沒有機會接受高等教育的家庭把國家辦大學的錢一齊出了吧?大學生繳納適當的學費,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
三、教師上課遲到早退怎麼辦?
據稱一名大學生對老師說:“你上課經常遲到、早退,是對我們這些教育消費者權利的侵害。”法學家則把受教育者看作消費者,企圖使用《消法》來維護學生權利,用心不可謂不好。但是,由剛纔的分析可知,用《消法》來調整學生與教師的關係站不住腳,難以令人信服。
那麼,教師上課遲到、早退怎麼辦呢?很簡單,校方使用國家財政撥給的教育經費辦學,就應該對國家負責,對社會負責,對學生負責,爲學生提供適當的教學服務。教師作爲校方聘請的教學人員,與校方是勞動僱傭關係,二者之間簽訂有勞動合同。如果教師不適當地履行義務,校方即可與之解除合同,將其解僱。學生如果遇到教師有遲到、早退等不認真履行職務的行爲,完全可以依據《教師法》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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