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幾年在職人員用假證明報考研究生的問題變得較爲突出,已引起社會的關注。作者闡述了這個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其所帶來的消極影響,並根據我國法律、法理及社會發展趨勢等提出瞭解決問題的建議。
從1991-2000年,我國每年報考研究生的人數量呈快速增長趨勢,1991年有7.1萬人報考研究生,到2001年則達到50萬人,年均增長21.5%。研究生人學考試已成爲我國目前最有影響力的考試之一。在近幾年中,報考人員構成有所變化,在職人員與高校應屆生已呈平分秋色之勢。隨着在職人員報考人數的明顯增加,相應的間題也逐漸顯現,最爲突出的是用假證明報考。
在職人員用假證明報考研究生的數量呈逐年遞增的趨勢,反映了我國目前研究生人學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仍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本文將分析這種現象的產生原因,列舉其消極影響,並從法律、法理及社會發展趨勢等方面對這個問題加以探討。
一、在職人員開假證明報考的原因
1,單位不同意在職工作人員報考研究生這是目前最常見的一個原因。單位認爲,在職人員考研一會影響工作,二會造成單位人才流失。他們認爲年輕人多數是業務骨幹,單位培養他們不易,因爲考研把他們放走,會破壞單位正常的新老更替,不利於工作發展,更會對其他本願安心工作的人員產生強烈的示範作用,可以說是一種渙散劑、。因此,單位不但一般不輕易給本單位在職人員開具考研介紹信,有的還在與應聘人員簽訂合同時定下高額的違 約金,以防止在職人員流失。至於個別單位的領導出於個人喜好或恩怨而不準在職人員報考的事情也時有耳聞。
2.報考的在職人員不願讓單位知道由於單位一般不願讓在職人員報考,對不少在職人員來說,讓單位領導知道考研的事,就不會有好臉色。若考不上,單位領導說不定會“心存芥蒂”,從此不再對他們“委以重任”。更何況考研對任何一個在職人員來說都不是易事,在如此激烈的競爭中,失敗的可能性很大,因爲考研失敗而遭受單位一些人的冷嘲熱諷也是件令人尷尬的事。
二、現有招考規定的消極影響
1.降低國家法規的威信度,助長社會上投機取巧的不良風氣近幾年用假證明報考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有不少單位雖然對本單位報考人員不予放行,但卻因人情等原因給非本單位在職人員開具介紹信;二是招生單位的報名證件審覈人員出於同情、惜纔等原因,對在職人員中持假證明報名者睜一眼閉一眼,因此在全國範圍內出現了福建省高招辦有關負責人所說 的在職人員用假證明報名愈演愈烈的現象。這不但使教育部有關報名的規定尤如“稻草人”般發揮着作用,降低了國家法規及規章的威信,還助長了社會上投機取巧的不良風氣。
2.壓制了部分可造之纔對於那部分頭腦靈活、善於取巧、社會關係衆多的人來說,利用假證明繞過國家的有關規定是件輕鬆的事情,但這對於那部分老老實實、無法開到假證明的人來說則是很不公平的。一些人甚至爭取十餘年不得許可,直到自己成了領導,形勢才改觀。成了領導的是少數,未成領導者,其中有的仍在爭取那近乎渺茫的希望,更多的人則已自暴自棄了。這樣的報名限制,對國家人才培養沒有什麼好處,倒是使一些本來可能成爲創新人才者轉向反面。
3、使招生單位處於有過錯的境地“學校是希望更多的有志青年接受高層次教育,因一張單位證明而被堵在高校門外是我們所不願看到的。”——福建高招辦有關負責人的這一段話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各招生單位工作人員在報名證件審覈時的同情、惜才的心態,因此在實際中很難嚴格執行教育部現有規定。有的單位人事部門認爲,用假證明報考的一個根本原因是招生單位不能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走、把關不嚴所致,從而使本意善良的招生單位處於有過錯的境地。
三、現育報名規定的合理性及相關問題探討。
問題1:現有規定是否合乎我國當前國情和法理?近幾年用假證明報名愈演愈烈的現象表明,教育部現在有關報名的規定與我國目前國情有矛盾之處。 深層次分析,這一矛盾源自於我國建國以來長期所實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嚴格的人員流動管理制度。在過去,任何一個人,無論是工人、幹部、教師還是農民,都是依附於某個單位或集體的,個人並無獨立的法律地位。但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與其相配套的人員流動機制也逐步建立起來,人員流動大大加快。更爲重要的是隨着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個人對其法律權利的覺醒和重視。從法理上講,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從法律上講雙方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單位工作或應聘期間,單位與個人之間受我國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制約。在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個人有義務按照合同履行工作職責,單位所擁有的權利僅應體現當個人學習與其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發生衝突以致影響工作時,單位有權給予經濟處罰、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包含單位對個人能否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享有決定權,教育部現有規定的着眼點,並未依據我國的法律,將公民個人(自然人)與單位(法人)視爲平等主體,而是把個人視爲單位的附屬,將個人能否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權利以規定的形式授予了單位。這樣的做法可以說並不合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狀,也就是目前大量在職人員不得不用假證明報考的內在的根本原因。
問題2:取消單位人事部門的同意會使目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失控嗎?
答案是否定的。因爲報名僅僅是招收研究生的第一步,是否錄取,要根據教育部所發佈的《招收攻滓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不但取“決於考生的初試成績。複試成績。體檢,還取決於其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可以說,這些措施有充分的把握保證研究生招生工作穩定、有序。
問題3:取消單位人事部門的審覈會使現有的人事管理失控嗎?
如果從單位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確實存在,但如果從國家、社會的角度來看,取消單位對在職人員報考的審覈權是利大於弊。首先,從前面的分析中應當看出,個人是否可以參加考試應當是個人的權利,至於對工作產生的影響,那是相應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紀律調整的範圍,除了報名參加單獨考試或作爲委培生、定向生和工程碩士生需要單位的同意外, 能否參加研究生統考不應當成爲工作好壞的獎懲內容,教育部所發佈的文件不應變相調整這一領域個人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從而爲恢復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奠定合理的執行基礎。其次,人員的自由流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備條件之一,這一點已爲新中國50年和改革開放助年的事實所證實。可以說我國社會對此已經形成共識,否則不會有現在的留學潮,也不會出現所謂的高層次人員流動直通車。第三,“在發達國家,類似我國的報名證明根本不需 要。即使外國學生要想入學,也不需要單位證明,只要寫封信或打個電話或發個電子郵件,學校即會寄來詳細的招生目錄、申請表格等有關資料,然後是填表,按時寄發即可。事實證明,這種做法並沒有使國外的人事管理失控。
四、目前的解決辦法。
依據前面的論述,我認爲徹底解決在職人員用假證明報考的辦法就是明文規走:在職人員報考時僅需交驗身份證和學歷證明,元需所在單位的介紹信。同時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明確規定:對於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致單位的利益受到損害,單位有權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覈時拒絕向招生單位提供人事檔案,同時須將拒絕原因書面告知招生單位。對單位決定不服的考生有權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與單位就此進行協商,或請勞動仲裁部門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予以解決,招生單位對此不予介入。
這一解決途徑的出發點:一是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單位和個人的權利都需要得到保護,因此全面推行勞動合同,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保護自己的權利是當前最佳的解決途徑。由於招生單位對此項隸屬於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調整的問題不再介入,既保護了個人和單位雙方各自應有的權利,也避免將越來越多的在職人員用假證明報考研究生的過錯由招生單位承擔的不利局面。二是可以起到大幅減少涉及人員的數量,化解矛盾的作用。一般能通過初試的人數只有30%左右,因此未通過的在職人員自然不存在與單位產生矛盾的問題。
(王燕平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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