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宗學生跌落學校電梯間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汕頭市第二技校負主要的過錯責任,並承擔90%的賠償責任,賠償受害學生古坤鵬各種費用201025元。
1995年9月14日上午,古坤鵬在學校學生宿舍浴室淋浴後,到第五層電梯間更衣,一腳踩空跌落到停靠在二層的電梯轎廂頂部,致左股骨、左脛骨、左肱骨等部位粉碎性骨折,學校爲此支付醫藥費81032.43元。去年,古坤鵬向汕頭金園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對其傷殘負責。
汕頭市金園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古坤鵬對電梯間口“不準載人”的禁示視而不見,仍進入電梯間更衣,過錯在他,應承擔主要責任。
古坤鵬不服,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中院經過審理,認爲汕頭市第二技校對已暫停使用的電梯沒有設置告知“危險”的警示標誌,且電梯間的安全性能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作出上述判決。(方一慶、黃孝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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