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的高等教育模式正向著突破傳統學校教育的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為人們提供更多、更方便的接受高等教育機會的方向發展。
因此,公辦高校、民辦高校,全日制學校、業餘大學,廣播電視大學、函授、夜大學、自學考試等各種不同的辦學模式共同發展起來。不同類型的學校已初具不同的功能側重,不同類型的學校也有著不同的服務方向和培養目標。
但既便如此,仍未能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對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有人把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過程比喻為:『70年代沒有橋、80年代獨木橋、90年代公路橋、21世紀立交橋。』可見,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模式已突破完全傳統意義上的學校教育,正向著發生深刻變化的現代教育的方向發展。
模式之一:自考助學形式
80年代初,我國創立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自學考試給未能步入普通高校的有志青年和從業人員注入了自學的動力。為廣大社會青年提供、創造了學習的園地。由於自考是國家面向社會的認定高等教育學歷資格的考試,具有權威性、公正性,產生了極大的社會吸引力,從而也帶動了一批以自學考試輔導為初衷的民辦高中後教育培訓機構的迅速發展。這類學校多為省、市、區審批,統稱為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目前該類學校佔全國民辦高校總數的2/3。由於上述學校的學員入學不受國家招生計劃的限制,寬進嚴出,培養與考試相分離,所以形式靈活,也能推動民辦學校提高教學質量,使高等教育學歷體系擴展到社會。但就其考試的方法、內容、形式等仍需在實踐中加強研究改進,不斷完善。
模式之二:文憑考試形式
根據民辦高等學校教育不斷發展並提出要求國家承認學歷的願望,為體現對社會力量辦學的扶持,從允許辦學又要保證質量和水平的思路出發,1991年6月,原國家教育委員會致函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托北京市對社會力量舉辦的民辦高等學校教育進行學歷文憑考試的試點工作。
北京市於1993年開始在15所民辦高校15個專業中試行學歷文憑考試,1995年底首屆畢業生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在北京市民辦高校試點的基礎上,該項試點相繼擴大到遼寧、上海、四川、陝西等省、市的民辦高等學校。
到1999年全國已有18個省、市開展了此項工作,學校數達370多所。文憑考試是學校辦學與國家考試相結合的一種教育形式,它有別於傳統學校教育又不同於完全的自學考試。它力圖試驗一種國家考試為導向,民辦高校為依托,寬進嚴出、教考分離為特點的辦學模式。在學校總體水平尚未達標時,為保護辦學者、上學者的積極性,為堅持國家宏觀教育質量的標准,采取國家、省級、學校三級考試的辦法,對學生及學校教育質量進行客觀評價,三級考試合格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實踐證明,這是對民辦高等教育實踐管理、對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進行評估,促其健康發展的有效措施。
模式之三:傳統普通辦學模式
1993年8月,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國家鼓勵設置專科層次的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本科層次的民辦高等學校,其標准需參照《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並指出:『民辦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和學生享有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辦高等學校招收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納入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學生畢業後自主擇業,國家承認學歷。』
1994年2月,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了民辦黃河科技學院。這是《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發布後,審批的第一所民辦高校。1999年依法審批的國家承認具有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民辦高校達37所。
2000年3月,根據《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和《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的評議結果,教育部同意在民辦黃河科技學院基礎上建立黃河科技學院。值此,國家教育部批准該校為第一所由專科層次昇為具有本科層次辦學資格的民辦高校。
2000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包括審批:獨立設置的高等職業學校、省屬本科高等學校以二級學院形式舉辦的高等職業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學校。同年三月,教育部頒發《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審批高等職業學校權力的下放,將會使民辦高等職業學校的數量有所增加。
模式之四:延伸辦學形式
近年來,某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在加快高等教育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二級學院』的辦學模式。它依托現有的普通高校延伸辦學,試行民辦學校運行機制。『二級學院』具有相對獨立的校區、獨立核算,單獨招生、編班,教學相對獨立。學校用企業資金建校,以學費收入進行日常運轉。這種形式,有利於建設初期的經費籌集,能以較快的速度建校,也有利於規范教育、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還可充分利用各種教育資源,挖掘公立大學師資等潛力。
這種模式,體現了普通高校的智力優勢、品牌效應(即多年來凝結的社會信賴感)與市場體制籌資優勢的有效結合,且伸縮性較大。如:經過若乾年的實踐,『二級學院』有可能脫離母體獨立辦學,也有可能辦不下去,此時,母體可收回辦學權、終止辦學。但對其法人地位、文憑發放、條件要求等方面尚需不斷認真總結。
總之,民辦高教利用國辦高校的條件共生、互利地發展,有利於探索高等教育發展形式的多樣化,促進高等教育發展模式的創新,也有利於建立不同類型學校模式共同發展,共同辦學的體制。在探索發展民辦教育方面邁出更大步伐。(教育部發展規劃司 瞿延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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