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的某走讀大學在校生劉明兇殘地把剛認識4天的“女朋友”殺害,並焚屍。11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正值青春年華的學生把自己送上了絕路。
2001年4月13日22時許,18歲在校學生劉明與無業青年21歲的王亮和20歲的張曉,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歌舞廳與16歲的女孩楊青相識,後劉明與楊青交往密切。2001年4月17日晚,劉明、王亮留宿在北京市海淀區楊青家。次日凌晨6時許,劉明與楊青發生爭執,劉明即持剪刀猛刺楊青的頭、面、頸部數十刀,致楊青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劉明殺死楊青後,將在另一房間睡覺的王亮叫醒並將殺人經過告訴了他。王亮在得知劉明殺人並看見楊青的屍體後,幫助劉明破壞現場,並與劉明共同將楊青屍體所在房間的牀、被點燃。後劉明、王亮攜帶楊青的手機、戒指及人民幣180餘元逃離作案現場。18日12時30分許,鄰居發現楊青家廚房窗戶往外冒黑煙,就報了火警。經屍檢報告證實,死者楊青雙下肢、腰、臀等部位皮膚炭化,系死後焚屍。
王亮逃離作案現場後於4月18日找到張曉,將劉明殺死楊青的事告訴了張曉。當晚3人共同商議做劉明未與楊青有密切接觸的假證明,並將劉明的血衣等物燒燬。2001年4月21日,公安機關在北京市昌平區清河超市發超市附近將張曉抓獲。張曉被抓獲後協助公安機關將劉明、王亮抓獲。
2001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劉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劉明賠償楊青親屬近2萬元;王亮有期徒刑6年;張曉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文中人名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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