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部宣布報考2002年碩士研究生不再需要單位介紹信的消息,在眾多在職考生中引起反響。但是該報記者從省招生辦研究生科了解到,不需要單位介紹信,並不意味著考生可以自由報考,考生所需填寫的報考登記表中仍需要單位簽署意見並蓋章,所以考生還要在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方可報考。
我沒看懂這種變動的意義何在,我想的是:考生要在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方可報考這個規定本身,就應該受到質疑。
本來,受教育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個人的;受教育行為及其過程本身是個人的;它的結果也主要是個人的。要求一個人考研究生須征求單位意見,就像要求一個人結婚也得征求單位意見一樣沒有道理。因為無論一個人考研究生也罷、結婚也罷,都只是個人的目標,並不是單位的目標。在一個完全是個人目標的事情上要求征得單位同意,其結果很明顯:只能無端地增加單位對個人的約束權力,增加個人對單位的依附性。它在性質上是限制個人權利和個人機會的。
要求個人考研究生須征得單位意見,其初衷,無非是為了保障單位的人員穩定。在計劃經濟時代,單位大多是國有的情況下,每一個單位與整個國家、整個社會『同構』,單位利益,就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這樣的保障措施,實際上也是在保障國家計劃在人事上的穩定,因此這種政策在彼時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當今已經改革開放了的社會,單位本身已經多元化了,單位的利益、目標也多元化了。單位的利益,不再能簡單化約為整個社會乃至國家的利益。
因此,國家政策,在單位與個人這兩個利益單元之間,毫無必要厚此薄彼。我認為,報考的權利應該完全是個人的;而個人報考的結果涉及單位權益,則是個人與單位之間的事,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事,可以通過協商、仲裁甚至訴訟方式解決。在市場經濟社會,個人權益與單位權益之間的問題,大部分都不需要政府在兩者之間為誰設定先天的優勢地位。
這樣的政策,實際上具有一種賦權的性質。像這個政策一樣,我們的許多具體實施規定都有意無意地在單位與個人之間輕易賦權。賦權是立法性質的行為,應該像立法那樣嚴肅,有立法那樣的程序,應該審視賦權的主體是否具有賦權的法定資格。你給一個人賦予權利,意味著另一個人、或一群人就增加了義務;你給一個機關賦予權力,就意味著一個人、一群人增加了服從的義務。在一個法治社會,這些都是大事。教育行政機關,是否能夠成為賦予這類權力的主體,都是令人懷疑的。『單位權』不是行政權,在法治時代,人們受到行政權的不當處置,都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司法救濟途徑,而受到『單位權』的不當處置,卻沒有這樣的救濟途徑,這也是對單位賦權應當謹慎的一個理由。
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是一個人的發展權的重要內容。在一個開放的、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社會裡,一個人的發展,幾乎可以肯定要突破單位利益的范圍。在個人發展與單位利益之間,確立後者的絕對優勢地位和價值,就可能導致削弱和視輕前者的地位和價值。即使從國家利益的功利角度出發,孰輕孰重,也不是不需要權衡的。在計劃經濟時代,社會目標的『基本單位』,就是單位,個人的活力、發展、創造性沒有獨立的地位;而在市場經濟時代,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的活力、國家的活力的『基本單位』,可能更多的是創造、發展中的個人。個人改善自己、提高自己的欲望、衝動,是國家活力、社會活力之源;個人改善自己、提高自己的權利空間,是國家活力、社會活力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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