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陽區群建路小學六一班學生曉盛在校跌斷兩顆門牙,當事人各執一辭,事情遲遲未能處理。此事引發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中小學校園發生傷害事件,到底該誰負責?
9月17日下午,11歲的曉盛和同學一起上樓時,另外兩個打鬧的同學把他撞倒在樓梯上,兩顆門牙被摔斷。事發後,曉盛的家長索賠4000元,但惹事學生的家長均稱經濟困難,只能各賠500元。
11月8日,該校董校長稱,事情是因學生之間的打鬧引起的,學校只負責對學生的教育,沒有賠償責任。
曉盛的家長則認為:『我把孩子交到學校,學校就要盡到監護權,由於校方沒有監護好,發生傷害事件學校就應負責賠償。』
武漢市教育局一負責人稱,學生在學校出事,學校肯定有責任。具體賠償問題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起訴。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吳君談到,學生在校出事,學校作為一個法定責任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已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健康權,學校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然而,一些校長也頗有看法,即使校方因過失給學生造成傷害,其責任的劃定和賠償也應通過法律來界定。而目前的情況是,只要在校園發生傷害事件,無論是學生之間嬉戲所致,還是運動中不慎跌落受傷,或者其它純粹由外部客觀因素造成傷害,家長必然要求學校賠償。學校雖感冤枉,但最後往往無奈地作些經濟賠償。
據悉,今年7月《上海市中小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已出臺,對何種情況下學校該承擔責任予以界定。武漢市尚無此類條例,致使許多事故的處理結果令校方和學生監護人都不滿意。因此,中小學生傷害案責任歸屬問題的處理亟待一本『明白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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