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小學校長參加的會上,每位校長都提交了一篇有關學校管理的論文或文章,其中有一位校長專門談的是學校打的一場官司。這場官司是因為一名學生受到意外傷害後,家長提出了高額賠償要求,而學校認為學校不應該承擔這麼多的責任而引發的。經過雙方對簿公堂,最後學校經過艱苦的法律過程,終於贏了這場官司。於是這位校長就把這件事作為一件學校管理中所面臨的大事,當作那次校長會議上交流的經驗,印發給每一位與會人員。
這份經驗在與會的校長間激起了共鳴,因為他們當中的許多人都有因為這類事情而坐到被告席上的經歷,有的贏了官司,也有許多人輸了官司。校長們認為,處理發生在校園的意外傷害事故,是學校管理中遇到的一件非常令人頭疼的事情,甚至有位校長在開會間隙,還打電話問學校正在打著的一起類似的官司的判決結果。
看起來,學校意外傷害事故如何處理已經成為困擾中小學管理的一件大事,而且具有普遍性。對於這類事故,誰也不願意讓它發生,可是一旦發生了,社會往往出於對弱勢群體的同情,總是對家長提出的賠償要求盡量滿足,這樣學校就不得不為此付出巨大的財力和人力,學校要為此承擔很大的壓力。有些案例的高額賠償也足以讓一些學校談意外事故而色變。所以,為了安全起見,所有可能發生意外的活動不搞了,有的學校甚至連體育課也談虎色變,這也不許那也不許,學校也知道這樣做有因噎廢食之嫌,但卻沒有別的辦法,這勢必影響到學校教育教學的開展。
發生安全事故以後,學校往往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是因為在處理此類問題時,還沒有一個可以依據的法律標准。學校在安全問題上表現得縮手縮腳,就可以理解。當然,我們不是說在這類事故中學校沒有責任,關鍵是哪些責任該學校負,哪些又是不該學校負的,這是每一個學校管理者急需明了,而且也急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確的,這樣既可以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也能使學校明白,責任究竟怎麼負。(趙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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