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天,參加自學考試的陸豐考生王正文心裏還是沒底:變成零分的成績還能變回來嗎?前天,廣州市東山區法院一審判決:省教育廳重新對“零分考生”王正文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去年10月28日,28歲的王正文在陸豐市參加了《組織行爲學》的自學考試。王稱,考試時,監考老師要求考生上繳或關掉手機、尋呼機。後來,一名考生提議教室裏應當設有時鐘,結果和監考老師發生爭執,王講了幾句勸解的話。兩個月後,王在互聯網上查考試成績,赫然發現自己的成績爲“0”,後知道,他當時因“無理取鬧”被監考員登記,省自考辦取消了其自考資格。
王正文認爲自己並無違紀,而且處罰程序也不當,因爲處罰前沒有收到警告和通知,處罰決定也沒有送達。
省自考辦則認爲,考生從“考生須知”及“考場規則”中應當知道考試紀律和違紀後果,而處理結果上網是一種送達和告知的形式。該辦稱,監考老師在監考中發現王有一系列違紀行爲,併爲此與監考老師發生爭執,影響了考試的正常進行。
今年1月18日,王向省教育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教育廳確認了王的違紀行爲,同時認爲取消其自考資格屬越權,上網屬於處罰結果的公示,不能視爲告知和送達。遂將處罰變更爲:取消王當次考試成績,停考一年。
王認爲教育廳處罰不當,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撤消行政複議決定書。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應無效,教育廳也不宜直接對王進行處罰。遂判決撤消上述行政複議決定書,教育廳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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