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998年5月7日印發了調整後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目錄》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範》,要求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全國制定(修訂)的專業考試計劃和本地擬開考專業情況,逐步進行調整過渡,從2002年起全部執行調整後的專業考試計劃。
教育部同時要求各地切實解決好過渡期間的專業考試計劃的銜接、新舊課程的替換、過渡期課程考試時間的安排等問題。
教育部要求各地原開考的專業考試計劃向調整後的專業考試計劃過渡,要對照《目錄與規範》要求,對專業名稱、課程、學分等進行調整、規範,以保證專業考試計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原專業考試計劃與調整後的專業考試計劃中的課程頂替,應經過學科專家的論證,做到科學、合理,必須達到《目錄與規範》中規定的基本要求。同時,在新、舊計劃過渡時期,要切實考慮考生利益,安排1-2輪原考試計劃課程的考試,爲考生提供考試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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