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8歲的原告熊懷欣,原是遵義航天061基地96級在航天302研究所接受培養的碩士研究生。其以302研究所終止其學業的決定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權爲由,向貴州省紅花崗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狀告航天061基地研究生教育處和302所研究生教育處,要求兩被告在撤消終止培養的決定、無條件爲其舉行碩士論文答辯的同時,向他作公開道歉,並賠償其誤工費、名譽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萬元。
據瞭解,全國類似的案例僅有北京海淀區法院2000年受理過一起,該案由一名本科生狀告學校中斷其學業。所以11月28日熊懷欣一案的庭審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第一次走上法庭的熊懷欣訴稱:他在長達兩年半的研究生學習中,深感其碩士導師表現出的專業水平根本不能帶領他完成相關的課題研究,且該導師不僅沒有能力履行傳道授業的神聖職責,還將私人恩怨遷怒於他,其行爲已經完全失去了爲人師表的良好風範。爲此他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不斷向302所研究生教育辦公室反映。其中在熊懷欣即將完成課題研究的時候,他向302所提出論文出現重大失誤,要求召開學位委員會對導師的指導方案重新進行審議,但這一要求一直未得到研究所方面的重視。
當熊1999年3月完成的碩士論文經過來自西北工業大學專家的評審後,卻被061基地和302所告知原定5月20日舉行的論文答辯時間推遲。並且兩個月後,302所突然以“批覆”的形式通知熊懷欣,決定終止其學業,並勒令熊懷欣賠償“教育損失費”。
對於原告的上述發言,被告方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被告代理人陳述:中國航天機電集團公司061基地是1990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碩士學位研究所培養和授予單位,基地對指導教師的挑選是非常慎重和嚴格的。
熊懷欣是1996年061基地與西北工大研究生招生辦聯繫調劑,經熊本人同意後錄取爲302所某專業研究生的,其研究方向爲軍工產品可靠性。按302所培養研究生的基本程序,熊懷欣的導師與他一起協商確立了培養計劃。其間,因該導師在研製某型號武器的過程中出差頻繁,經302所研究並徵得熊同意後,決定由單一導師培養調整爲由導師組培養。
在熊懷欣撰寫論文期間,導師組與熊一起多次研究討論,並精心審閱論文報告,提出修改意見。1998年10月,熊通過論文研究的中期檢查;1999年4月29日,熊通過所內預答辯。後因熊拒籤《061基地定向培養研究生合同書》,原定的答辯被暫停。同年7月13日,061基地決定終止對熊的培養,按結業研究生處理。
被告方強調,按照國家教委的有關規定,061基地302所招收的研究生屬於定向培養,錄取時必須簽訂《合同書》。然而由於302所內有關工作人員的疏忽,該合同一直未籤。針對被告方的上述陳述,熊懷欣認爲被告處分自己的動機是在對其提出更換導師的要求進行打擊報復,因爲他與302所根本不存在籤《定向合同書》的問題。熊強調,在1996年中國航天科研機構碩士研究生招生材料中,061基地並未註明只招收定向培養研究生,且在招生過程中有關人員也從未提到過定向培養一事。
被告方在辯論中指出,302所未及時與熊懷欣簽定《定向合同書》,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熊懷欣是定向培養研究生這一基本事實,且在錄取後,302所即將其納入正式職工編制,有熊懷欣的工資發放表和幹部履歷表爲證。被告方指出,西部三線國防軍工單位與沿海發達地區相比,不但生活條件、生活環境都相對艱苦許多,且工資福利待遇也很低。而熊懷欣畢業後按照《合同書》規定,必須在061基地工作滿6年以後,方能提出流動申請。如果熊頂住不籤《合同書》,拿到碩士學位後就可以走入,既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也不用留在艱苦的西部三線國防軍工單位6年之久。
被告方同時強調,061基地及302所對熊懷欣所作的處分決定事實依據清楚,程序合法,並無不當之處。同時,061基地教育處保留向熊懷欣追討培訓費的權利。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法庭將擇期宣佈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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