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已獲得學士學位,並在獲得學士學位後工作3年以上,在擬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碩士學位申請。學位授予單位從3個方面對申請人是否具備了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進行認定:
一是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即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二是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三是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其中,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要求申請人除了通過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課程考試以外,還應通過國家組織的外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應自申請人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4年內完成。若4年內未完成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本次申請無效。為此,申請人應向學位授予單位了解所申請專業課程考試的科目和考試時間,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安排課程學習,具體學習方式可到申請單位諮詢。
申請人在通過了上述水平認定後的一年內,須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碩士學位論文。學位授予單位將指定導師對提交的論文進行初評,申請人根據導師的意見在半年內完成論文的修改並通過論文答辯。申請人在通過上述全部環節後,學位授予單位將申請人的全部材料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後授予碩士學位。目前,我國已有388個學位授予單位可以開展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就近向這些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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