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廣受社會關注的原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新聞系碩士生張維燕訴其同學何玉興等5人名譽侵權案有了終審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情況反映》侵害了張維燕的名譽權,責令撰寫《情況反映》的何玉興等5人向張維燕賠禮道歉,並給付名譽權賠償金4000元。
2001年11月,張維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稱,1999年其與何玉興、段永剛等5人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新聞系學習期間,何玉興等5人以新聞系學生黨支部名義寫了題爲《關於張維燕同學的情況反映》的署名誹謗信,散發給有關單位和領導。該信捏造大量事實,使用誹謗語言,毀壞其人格名譽,影響其就業應聘錄用。該行爲已嚴重侵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何玉興等5人爲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以書面形式公開賠禮道歉;並分別要求何玉興等人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若干。
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判定,何玉興等5人把《情況反映》發送到相關單位的行爲不當,使用貶損張維燕人格的語句,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張維燕的應聘及錄用,給張維燕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侵害了其名譽權。判令何玉興等5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散發《情況反映》的侵害行爲;共同以書面形式向張維燕賠禮道歉;判決生效後十日內5被告共賠償張維燕名譽侵權賠償金4000元,等等。
一審判決後,雙方不服,分別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1999年初,雙方在校學習期間,由何玉興執筆撰寫了約4000字的《情況反映》,此文由何玉興等5人聯合署名。何玉興等人將《情況反映》用從門底塞入、投放個人信箱等方法散發到有關單位和領導,使張維燕應聘受到一定干擾,造成了不良影響和身心損害及經濟損失。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法律不允許使用不確認的事實、侮辱性的言辭和主觀惡意的方式公開評價公民行爲,也不允許在不適當和不必要的範圍內點名道姓地指責他人,反映情況應當客觀,批評言論要有根據,否則即應承擔侵權法律責任。何玉興等人反映問題沒有做到實事求是,也沒有按組織程序進行,文中內容具有人爲渲染成分和醜化人格的描述,發文方式和範圍也顯然不妥,由此造成的侵權後果何玉興等5人應承擔責任。法院判定駁回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在12月13日宣判前,法院通知了何玉興等人。但何玉興等5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庭。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判決。(劉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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