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長斌1996年9月考入武漢理工大學(原武漢工業大學)就讀本科。1999年6月22日期末考試《建築施工》時,王長斌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紙條放在文具盒裡帶入考場,被監考老師檢查時發現並責令退出考場。畢業前夕,王長斌補考此課,成績優良。
2000年夏王長斌完成了全部學業,然而學校只發給他畢業證書,沒有發學士學位證書。經詢問得知,因那次考試他夾帶紙條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而該校規定,『在校期間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王長斌於2001年6月24日將武漢理工大學告上法庭。王長斌認為,他雖夾帶了紙條但沒有抄襲,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不應視為作弊;而且學校並沒有將此處分決定及時通知自己,使自己失去了申辯的機會;學校作出的不授予其學位的行政行為超越了職權范圍,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受留校察看處分者不能授予學位證書。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處分的實體上和程序上,均不符合國家有關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者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可以授予學士學位。』而該校的校規有悖於國家法規。
今年11月23日法院宣判:撤銷武漢理工大學關於對王長斌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決定,該校在判決生效起60日內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王長斌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
法院的判決結果,讓武漢眾多高校感到非常擔心和不安。因為多所高校的《學籍管理暫行條例》都有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
對此,有關法官強調校規不能大於國法。此案例也提醒高校趕快清理一下校規校紀等土政策。(錢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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