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以下間稱南山分校)啟動了一項『特別關愛工程』,37名學生為自己找到相應的老師簽約做『代理家長』。『代理家長』由學校根據自願無償原則擇優選拔。作為學生『代理家長』的教師是學生在校的法定監護人,全面負責學生在校的生活、學習、思想方面的健康發展,一旦其所監護的學生受到權利侵害,該教師有權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並可以代理學生進行訴訟。
筆者認為南山分校的做法很不妥當,有違法理,更不合情理。
在對南山分校的『特別關愛工程』進行具體評價之前,筆者想依法分析一下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時下存在一種認為學校是學生法定監護人的錯誤說法,南山分校的做法就與這種錯誤認識有很大關系。筆者還注意到12月17日『青年話題』版刊登了成彪的一篇文章,稱大學是大學生的監護人,這更是錯得離譜。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正常人年滿18歲或者年滿16歲並自立謀生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神志不正常的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只有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纔有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學生而言,法定監護人一般就是自己的父母;如果父母沒有監護能力,則由其他近親屬擔任;再其次則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以及民政部門擔任。學校及其教師不在法定監護人之列,他們只能在法定監護人的委托授權下成為暫時性的委托監護人。
學校及教師是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的管理者,負有為維護正常秩序、實現教育目的而約束管理學生行為的職責,也有一定的保護在校學生人身、財產等權益不收非法侵害的義務。但學校及教師作為管理者與經營者的責任與監護人的責任是不能等同的,監護人的責任要嚴格得多。而且更重要的是,監護人是學生的法定的當然代理人,監護人代理學生進行一切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而學校及其教師沒有這種職責,也沒有代理學生進行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的權力。
南山分校讓未成年中學生與老師簽約使老師取得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地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學生無權簽訂委托監護合同。只有其法定監護人纔能與老師簽訂委托監護合同,而且此時老師也僅僅是委托監護人,不是法定監護人,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可以隨時撤消委托。另外,當需要代理學生進行訴訟活動時,『代理家長』的代理人資格同樣要以法定監護人的明確授權為前提,纔能為法院所認可。(陳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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