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教師工資是一個社會頑症。教師法頒行前,我國就有少數省份在拖欠教師工資。1994年教師法頒佈實施後,拖欠教師工資仍沒能得到有效遏制。
拖欠教師工資一般都是鄉、鎮人民政府。如:河南省原陽縣某鄉政府截留、挪用了170多名教師的45萬元工資,只發放了5萬元,還明目張膽地讓受害教師作僞證,說他們如數拿到了工資,以應付上級檢查。鄉黨委書記說:“要從維護原陽縣大局出發,不管是造假還是想其他辦法,要在工資賬上顯示,這45萬元都已發到教師手中。”鄉長還說:“這45萬元是省裏發給鄉里的‘救濟款’,給你們發了5萬元算是看得起你們。”
教師工資被拖欠所表現出的無奈還表現在有的教師不會、不願、不敢通過法律手段尋求幫助。有的教師不懂法,不知道能通過法律手段尋求幫助,而去找別的方法。如安徽省蕭縣黃口鎮教師在工資被拖欠的情況下,採取集體請假的方式來討要工資。還有些教師也並不是不懂法律,而是存有“官司勝一次,受制一輩子”的顧忌,對違法拖欠工資能忍則忍,不願也不敢尋求司法救助。
教師工資被拖欠,嚴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可是被侵權的教師卻不能有什麼作爲,顯得非常無奈;而作爲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教師法也並沒有起到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作用,顯得非常蒼白而又尷尬。這是值得深思的。
從立法的角度看,這與教師法本身欠缺相應的規定有關。教師法雖然規定了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的權利,但卻對侵犯教師這項權利時教師如何獲取救濟缺乏相應的明確規定。教師法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但現實情況是,拖欠教師工資的往往正是某些當地政府!它會對自己下“罪己詔”嗎?即令是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而下級人民政府不改正怎麼辦?上一級人民政府不責令其限期改正又怎麼辦?這些,在教師法中都沒有明確規定。
任何一部法律制定出來後,關鍵的問題在於嚴格執行。如果不堅決貫徹執行,法律就等於形同虛設。教師法也是如此。教師法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執行,這恐怕不僅僅是教師的無奈,同時也是教師法的尷尬。(張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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