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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 若干數額、數量標準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干數額、數量標準規定如下:
一、貪污案(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二款、第271條第二款、第394條) 1、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但情節較重的,應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條、第185條第二款、第272條第二款)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和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應予立案;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五千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應予立案。
三、受賄案(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三款、第184條第二款) 1、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但情節較重的,應予立案。
四、單位受賄案(刑法第387條) 1、單位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十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五、行賄案(刑法第389條、第390條)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六、對單位行賄案(刑法第391條) 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七、介紹賄賂案(刑法第392條)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介紹賄賂數額雖然不足上述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八、單位行賄案(刑法第393條) 1、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單位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九、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條)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或者隱瞞境外存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刑法第396條) 私分國有資產或者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一、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刑法第397條)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應予立案;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3、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雖然不足規定的數額或者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案(刑法第404條) 不徵或者少徵稅款達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三、徇私舞弊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刑法第405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或者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稅收損失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406條) 失職被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以上數額、數量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惟一標準,在適用時應根據法律規定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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