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點提示
(一)基礎知識:行政主體的構成要素,行政行爲的分類、成立與合法要件、效力;行政強制;三類行政法律關係;我國行政法的淵源及制定主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種類、法律地位;現行法律任用公務員的主要方式、法定程序;公務員的範圍;政府組成人員公務員和一般公務員;區分公務員執行公務的行爲與非執行公務的行爲;行政相對人。
(二)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行政處罰的主體;行政處罰的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等);公開、公正、一事不再罰等原則。
(三)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行政複議的原則;行政複議的範圍;複議的機構與管轄;複議的申請(允許口頭申請)、受理(轉送管轄)、審理、決定程序;複議審查期限;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行政複議法與行政訴訟法的關係;對複議決定不服的補救措施爲提起訴訟,但屬最終裁決的除外。
(四)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管轄;訴訟參加入(尤其注意被告和第三人);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起訴條件;審理與法律適用;判決形式;一事不再罰;先予執行;強制措施;不停止執行原則;關於撤訴等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
(五)國家賠償法:賠償的類型與範圍;不予賠償的情形;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歸責原則;賠償的程序;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
(六)行政監察法:監察對象;監察領導人員的任免;監察管轄中的級別問題;監察內容;監察決定與監察建議的內容與效力;監察調查的期限;對決定權與建議權的限制;對主管行政機關行政處分決定的補救程序;對監察決定的補救程序;對監察建議的補救程序。
二、答題策略
本部分命題的重點集中在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兩部分,也就是說程序性的問題顯得特別重要。對行政訴訟要重點掌握其基本原則、受案範圍、管轄、訴訟參加入、證據規則、起訴條件、一審和二審的審理程序、判決和裁定等方面。對國家賠償法要重點掌握賠償的範圍;不予賠償的情形;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程序;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等方面。有關命題常常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國家賠償、行政訴訟幾者中兩個或更多綜合起來考,這就要求考生在複習和練習時注意它們之間可能的結合點。儘可能依據法條、司法解釋答題,說明理由要簡潔有條理。題目中所給定的時間都是命題人員故意安排的,考生要注意這些時間對時效等問題的影響。由於篇幅的限制,本部分的案情都是經過濃縮的,因此考生應當注意案例中的每一句話、每個行爲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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