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教師發現。監考教師雖未發現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爲,但還是按照紀律,當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於同年3月5日按照“068號通知”第3條第5項關於“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爲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爲是考試作弊,根據第l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4月10日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佈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出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學生證丟失,未進行1995—1996學年第二學期的註冊。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爲田永補辦了學生證。其後,北京科技大學每學年均收取田永交納的教育費,併爲田永進行註冊、發放大學生補助津貼,還安排田永參加了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並由論文指導教師領取了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結業費。田永還以該校大學生的名義參加考試,先後取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BASIC語言合格證書。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學對以上事實沒有爭議。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爲由,拒絕爲其頒發畢業證,進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派遣資格表。田永所在的應用學院及物理化學系認爲,田永符合大學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於學院正在與學校交涉田永的學籍問題,故在向學校報送田永所在班級的授予學士學位表時,暫未給田永簽字,準備等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再籤,學校也因此沒有將田永列人授予學士學位資格名單內交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覈。請求判令被告:①爲田永頒發畢業證、學位證;②及時有效地爲田永辦理畢業派遣手續;③賠償田永經濟損失3000元;④在校報上公開向田永賠禮通歉,爲其恢復名譽;⑤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爲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
原告田永於1996年2月29日寫下的書面檢查和兩位監考教師的書面證言,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沒有發現其偷看的事實;②原國家教委《關於加強考試管理的緊怠通知》、校長(94)第068號《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隊原國家教委有關領導的講話;③北京科技大學教務處關於田永等三人考試過程中作弊按退學處理的決定,但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直接送達給田永,也不能證明該決定巳經實際執行;④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考試作弊一事複查結果的報告,這些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部分教師、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對田永被處分一事的意見,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在得知這兩方面意見後的態度;⑤北京科技大學的《關於給予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勒令退學處分的決定》一份、《期末考試工作簡報》一份,以上書證與本案沒有必然聯繫,不能成爲本案的證據。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期間,未經法院同意自行調取了唐有蘭等教師的證言、考試成績單、1998屆學生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審批表、學生登記卡、學生檔案登記單、學校保衛處戶口辦公室書證、學籍變動通知單第四聯和第五聯、無機94班人數統計單等書證交給法院。
[問題]:
(1)本案的被告是否適格?爲什麼?
(2)被告提供的證據之(2)中的三份材料,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的規章範疇?
(3)被告提供的證據之⑥是否有瑕疵?能否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爲什麼?
[標準答案]:
(1)本案的被告適格。因爲北京科技大學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頒發畢業證私學位證的組織。
(2)這三份材料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的規章範疇。
(3)被告提供的證據之有⑥瑕疵,不能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因爲這些證明由於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33條關於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規定。
[解析]: 略。 [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33條、第41條、第53條、第54條,《高等教育法》第21條、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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