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不是個傳說
備戰2010年高校自主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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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只有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或者認可而實施的學歷教育及取得的學歷證書,在教師資格認定中才能作爲合格的學歷依據。
關於黨校學歷的問題,如果按大學專科、本科或碩士等要求列入正規招生培養計劃,在經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機構認可、備案的班次中學完必修課程、考試考覈合格的學習經歷,在教師資格認定中,視同相應的國民教育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