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聯合出臺了長沙市2002年春季中小學收費標準,嚴格規定各學校不得向學生亂收費。
各學校書籍課本的發放,必須嚴格按照省教育廳規定的用書目錄,其中標有“選用”或“自主選用”的節目,由學校根據課程計劃決定是否選用,按實際收取書籍費,作業本費由學校統一收取,各學校不得截留學生作業本。中小學校的學雜費收入要全部用於彌補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不得將其用於教師津貼、補貼、福利和學校基建開支。
子弟學校對自願申請就讀的外系統、外單位及社會流動人口的子弟,除按規定收取學雜費和代收費外,可根據湖南省物價局湘價99119號文件規定收取辦學經費,其收費標準爲:小學每生每期300元,初中每生每期600元,高中每生每期不超過1000元。收取辦學經費後,不得再收取借讀費。
幫困保學費每生每期2元,由學校校長掌握使用,專項用於資助確因家境困難無力交費的個別特困學生,不得挪作他用,各縣市、區教育部門也不得統籌。學生自願住校的寄宿費、搭餐費、單車保管費限建有單車棚並配有專人看管的中學,根據“有償服務”的原則由受益學生交納,按服務性收費管理。
各學校開學前必須在校園內的醒目處張榜公佈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權限,擅自制定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爲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市、縣區專門設立了監督電話:芙蓉區4454307,嶽麓區8926787,天心區5145416,開福區4314382,雨花區5505613,長沙縣4011703,望城縣8062008,寧鄉縣7883336,瀏陽市3613944,市直中學2226014,對違反規定向學生亂收費的,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並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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