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華人少年美文大賽”的評選會上,一些大學教授和著名文藝刊物的主編行使了一回“文化權力”:他們讓一篇本來說好價值10萬元的頭獎作文不值10萬元,而只值3.33萬元了———3篇獲獎作文並列第一。“結果大大減削了這一話題的熱度”,“連最關注這一話題的新聞記者們都大爲遺憾”(見2月11日《中國青年報》教科文版報道《三少年均分一篇作文獎金一篇作文值不值10萬元》)。這都是觀衆和記者未能免俗,其實,最感到遺憾的應該是出資贊助的企業,因爲他們是有明確的企業目的的。儘管董事長表示“尊重評委會意見”。
評委們的這種選擇,雖然是在對14篇優秀作品困難地權衡中作出的,但是他們卻有一個很明確的態度:“負起文化責任,扼制商業炒作”。其實,這次大賽和這麼高的獎金,是不是商業炒作,他們要不要擔起這個“扼制”的責任,本來在事前就能判斷出來,而不參加這樣的炒作就是一種態度了。正如現場一位企業家所言:“如果規則不合適,評委完全也可以選擇不參評。現在臨時改變規則,既是對規則本身和制訂這一規則的企業的不尊重,也是對早已知悉這一規則的社會大衆的不尊重。”
看來,在這個作文大賽評獎的問題上,知識分子意識與企業家意識發生了衝突,不僅是前者的文化責任意識與後者的廣告宣傳意識發生了衝突,而且是前者的文化責任意識與後者的市場規則意識發生了衝突。這是當代文化衝突的兩個層面,都具有普遍性。
中學生作文大賽是文化事業。這樣的文化事業,即使不在市場經濟中,沒有企業家的百萬贊助,也能辦成辦好,那些有責任感的知識分子也會參加。那要純得多,也不會有這樣的文化衝突。但是,現在我們已經處身於市場經濟之中,也已經有了企業家的百萬贊助,就是另一回事了。在這種環境中,沒有企業家贊助的作文大獎賽,是否還能吸引來那麼多、那麼好的作文,就是一個問題;是否還能找到這麼多知名的評委也是一個問題。在許多這樣得到了贊助的文化事業中,企業家是出資者,也是規則的制訂者;而應邀前來的知識分子是規則的接受者。這個格局和態勢是很清楚的。一個接受了規則的知識分子,在活動中突然想起文化責任來,是不是晚了一點呢?反過來,如果他們不是突然想起,而是一開始就拒絕參與這種“商業炒作”,是不是也無力了一點呢?因爲他們不來,是不是還會有別人來,我們並不清楚。再反過來想,如果最後一輪的優秀作文不是水平相距不大,而是一枝獨秀的局面,評委們是不是就會坦然地讓一篇作品價值10萬,而不必“負起文化責任,扼制商業炒作”了?
在這個事件中,我總覺得評委們猶豫不決,與他們鮮明的文化態度形成反差。這一點當然無關宏旨,不必苛責。但是重要的是,他們是以規則破壞者的身份承擔了一回文化責任,這使得文化責任的令名,也不免受了點兒牽連。文化責任是堂堂正正的,它儘可以在這個商業炒作充斥的社會裏打出自己的旗號,喊出自己的聲音。但是,它在規則面前也須是堂堂正正的。它可以拒絕企業家的規則,也可以建立自己的規則,讓企業家接受。這都是堂堂正正,讓人尊敬的文化態度。但是,如果已經接受了對方的規則,卻突然亮出自己的旗號,彷彿偷入敵營,詐了人家一下,雖得小勝,卻輸了威風凜凜之陣,堂堂正正之旗。從這件事的結果看,知識分子的“文化權力”,還是受社會尊重的。爲了使它更受尊重,它應該講究一點規則。(馬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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