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藝術院校專業考試是藝術院校招生考試工作的重要一環。爲使本市藝術院校專業考試更加科學、規範,保證考試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規定。
一、考試
高等藝術院校專業考試實行學校負責,市招辦監督的原則。考試科目、考試辦法等由各招生院校確定,並通過招生簡章對外公佈。
各科成績滿分均爲100分。招生院校根據專業特點,可採取初試、複試一次進行或分開進行。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由主管校(院)長、招生、紀檢(監察)和專業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考務組和考試組。考務組由熟悉業務、作風正派、能堅持原則的教師或幹部組成,負責接受考生報名、審查考生報考資格、填發准考證、編排考場、統計成績、填發文化考試通知單等工作;考試組由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5位以上教師組成,負責命制試題和評卷、評分工作。招生領導小組名單須報市高校招生辦公室。
二、試卷評閱
專業試卷評閱必須制定統一標準,有條件的要組織試評。
音樂(表演類)專業。
招生院校要成立5人以上的專業考試評審委員會,各位評委按統一的評分標準分別爲考生評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後,其他評委的平均分數爲考生的考試成績。
美術專業。
採取試卷密封、考試組集中統一閱卷、領導小組(或專家組)複覈的辦法。遇有在試卷做特殊標記、雷同卷或其他非正常情況時,交由領導小組調查處理,對確是作弊者取消其該科考試成績。
音樂、美術專業考試的單項(或每題)允許出現小數,總成績按四捨五入取整數。
三、分數登統
統計分數要在保密狀態下完成。成績公佈前,所有數據均爲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泄露。各校要在5月10日前將參加文化考試通知單發至考生本人,並將考生的數據軟盤報送市高校招生辦公室。
四、考試紀律
各招生院校要結合專業考試特點制訂本院校的考場規則,在考試前向考生公示。考生憑身份證、准考證,工作人員憑工作證(含監考證、巡視證)方可進入規定的考場。工作人員必須做到:
1、嚴格執行考試規則,遵守招生紀律,堅守崗位,恪盡職責,精心組織,精心安排。
2、命題人員不準參加任何形式的補習、輔導等活動,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試題內容和命題工作情況,身份必須保密。
3、考試人員要堅持原則、遵紀守法,杜絕吃請、受賄,公正考試。非考試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到考場與考試人員串聯,否則以違紀論處。
4、當年有子女或直系親屬參加考試的工作人員,應予迴避。
5、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要及時處理,考試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由招生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處理。
6、設立舉報箱,對羣衆舉報情況,領導小組要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市高校招生辦公室。
7、評分人員要嚴格執行評分標準,給分有理、扣分有據,務求做到公正合理、不徇私情。
8、發現考試、考務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和違反考試紀律者,依據國家教委原18號令的規定處理。(通訊員古光啓杜秀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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