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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同意,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實做好農村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一費制”試行工作。
三部委指出,在農村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試行“一費制”,是爲切實減輕貧困地區農民負擔、堅決治理中小學亂收費所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做好農村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的重要措施,事關農村、農民、農業和農村教育工作的大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狠抓“一費制”的落實。2002年,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均要試行“一費制”,不得以任何藉口推遲或不試行“一費制”。省級貧困縣是否試行“一費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三部委明確,考慮到各方面的實際情況,2002年“一費制”試點的收費標準調整爲:農村小學每學年每生160元,農村初中每學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的實際需要和人民羣衆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浮動,浮動範圍不得超過20%,浮動不得“就高不就低”。收費標準調整後,各地要相應做好貧困家庭學生的費用減免和資助等配套工作。
三部委強調,試行“一費制”後,因雜費、課本費收費標準降低形成的經費缺口,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覈定的當地中小學公用經費標準定額,由縣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財力不足、財政預算安排有困難的地區,由上級人民政府通過轉移支付解決;因濫開支或取消亂收費形成的經費缺口,則不予彌補。
三部委要求,試行“一費制”的地區,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嚴格管理和使用學校收費收入。學校收費要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按照批准的預算安排使用。其中,屬於學校按規定收取的雜費,全部用於學校公用經費開支,不得挪作他用;屬於學校代收的學生書本費,由學校直接用於購買書本。
據瞭解,經國務院批准,從2001年起,農村貧困地區中小學義務教育階段試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目前,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對糾正農村中小學亂收費,規範貧困地區農村中小學收費行爲,減輕農民負擔起到了積極作用,受到農村學生和家長的擁護。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些學校公用經費出現缺口,一些地方仍存在截留、擠佔、挪用、平調農村中小學雜費和書本費收入等問題。爲此,三部委要求試行“一費制”的地區,除按規定標準收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對於違反規定,在“一費制”以外巧立名目亂收費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的,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要嚴肅查處。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平調學校收費收入。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記者尹鴻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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