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200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以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分數不得超過20分。
一、省級優秀學生;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蹟者;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及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或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上者;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獲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的考生(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以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降低分數不得超過20分。
一、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二、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三、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
四、烈士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