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在的中小學學校管理實行的是校長負責制,學校的管理、教學、財政都由校長一手抓。這可能是爲了便於學校管理的統一,和原來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有點相似。但當初有多少國有企業就是因爲一個昏庸、無能、貪污、腐化的負責人從而倒下去的呢?這種沒有制約和相對監督機制的負責制,給了領導擴張個人私慾的無限空間。政治學裏面講:權利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利絕對導致腐敗。在教育領域同樣適用,不要想當然地把教育界當成一塊淨土,在社會大環境的影響下,它也只是社會有機環境的一個小的組成部分。
按照經濟學的觀點,每個個體都是自私的,都想在最小條件下獲得個人的最大發展,在掌握權利的情況下,單純依靠自律是不夠的,也是危險的。讓我們看看現在的新聞報道,有多少校長在貪贓枉法、欺上瞞下。本來學校裏應該只是學生和老師的二元關係,但是校長現在已經從教師的隊伍裏分化出來,校長、教師、學生,這就是現在學校中的三角關係。有時候老師在校長那裏受了氣,不可避免地就會出在學生頭上。這些都對教育不利。那麼在現有的條件下,誰來監督校長的權利呢?
1.上級主管部門。各教育局是中小學校長的直接主管部門,應該說來自上頭的監督最有力度。但是欺上永遠比瞞下要容易,教育部門最好專門成立一個單獨的監管機構,來處理類似的事情。
2.教師組織。教師的權利只有教師自己能夠維護。很多教師在學校裏不得不對校長低三下四、忍氣吞聲,因爲“身家性命”都在人家手裏攥着呢,一不留神小鞋子、大棒子就都來了,甚至讓你捲鋪蓋走人。學校應該成立一個教師委員會的組織,對校長的權利從管理、財政等各方面進行監督。這個委員會應該採取輪換制,避免人員長期穩定會產生麻痹心理以及同流合污的可能。在發現問題後及時向全校教師通告並提交上級處理。
3.法律。國家已經把要建設法治國家寫進了憲法。關於教育方面的立法也逐步在健全,在維護個人權利方面,法律纔是最好的武器。現在我們個別的教師在受到不公平待遇和打壓以後想到的只是簡單地報復,比如背後罵幾句、晚上去你家砸玻璃,這是不懂法;個別人可能會發誓,我要讓你全家不好過,這更是法盲。只有法律才能保護你,也才能限制校長濫用職權。
4.媒體。新聞輿論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媒體有了更多的爲百姓說話的聲音。如果媒體加大對有關於校長事件的曝光力度,這絕對會對濫用職權的負責人產生壓力,而且這種社會壓力是巨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