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術學院原副院長李澤霖在招生過程中,夥同妻子收受25名學生家長的賄賂,共計25萬餘元。他們雙雙被檢方指控,在5日的法庭庭審中,李澤霖及其妻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地媒體報道,當年那些因向李澤霖行賄而上大學的學生仍在校上學,未受任何處分。(3月7日《武漢晨報》)
“後門學生”該不該退學?這個問題其實有明確的答案。原國家教委1987年5月13日發佈的《關於擴大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權限的規定》第五條說,“新生入校後,學校應進行全面複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徇私舞弊、‘走後門’等行爲者,不論何時發現,均應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退回原戶口所在地,原戶口所在地有關部門要協助學校做好工作。”
這個規定現在仍然有效力。但是湖北美術學院已表態不會對這些“後門學生”作出任何處罰。如果說,教育行政部門沒有對此類行爲作出處罰規定,那倒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只能當作是法律法規的空白。但是,現在有明文規定,理應該按照此條文執行。
這個規定出臺的初衷,也是爲了杜絕招生中的腐敗,維護公平競爭。“後門學生”不退學,不僅破壞了公平規則,而且還暗示學生家長們:只要“走後門”讓孩子進了大學,即使以後查出來了也不要緊。這反過來會助長“走後門”的風氣。“後門學生”不退學,那些正常考取的學生覺得不公平,心態會失衡,甚至可能助長他們爲了達到目的不惜破壞規則的僥倖心理。
讓不讓“後門學生”退學,是檢驗校方規則意識的試金石。李澤霖爲破壞招生規則的行爲,付出了身敗名裂的代價。他的招生權力是校方授予的,他的腐敗行爲不可避免地讓校方名譽受損。但如果校方不遵守對“後門學生”進行處罰的規則,校方受到的名譽和信用受損失更甚。(柳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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