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國務院出臺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對支持和引導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條例》中的一些條款目前已不適應形勢的發展,需要修改和完善。由於《條例》不是法律,無論對辦學機構還是政府部門都缺乏強制性約束。因此,爲促進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需要制定一部民辦高等教育法,以規範民辦高校的辦學行爲和政府部門的管理行爲。我個人以爲民辦高等教育法應強調以下內容:
一、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我國基礎教育在世界上成績顯著,高等教育仍明顯滯後。據統計,1999年我國就業人口7.06億,文化程度在大專及大專以上的僅佔3.8%,這一數字遠遠低於發達國家。我國人口多,年度公共教育經費僅佔世界的1.5%,而全日制在校生又佔世界的20%。這種窮國辦大教育的國情使我們只能將有限的經費優先用在基礎教育上。“十五”時期是我國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時期,高等教育承擔着滿足現代化建設對高層次人才緊迫需要的重任。要實現高等教育大衆化,僅靠國家投資是很難辦到的,必須實行公辦與民辦兩條腿走路的方針。因此,《條例》中“國家嚴格控制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一條,顯然與形勢需要不適應,制定民辦高等教育法時應強調國家大力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高等教育機構。
二、強化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公平競爭的社會法制環境。《條例》第10條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這一條在具體實施中往往不能完全落實。在建設徵地、校舍基建、稅收減免、助學貸款、跨區招生、學生半票等方面,民辦高校往往受到歧視,不能獲得與公辦高校平等待遇。應該看到,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加入世貿組織,國有、集體、非公、三資等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都將在同一遊戲規則下公平競爭。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也應在同一規則下公平競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制定民辦高等教育法時應對此予以強調。
三、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民辦高等教育。當前制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資金短缺。民辦高等教育作爲社會公益事業,應該堅持“不以營利爲目的”。但不以營利爲目的並不等於不能贏利並獲取適當回報。應該看到,目前社會上存在着投資教育的巨大潛力和積極性。如何採取措施通過給投資者一定比率回報來鼓勵社會資金積極投資高等教育事業,同時又限制其牟取暴利以維護教育的社會公益性質,應是制定民辦高等教育法中需認真研究解決的一個問題。
四、加強對民辦高校的規劃、指導、管理、監督。針對一些民辦高校中存在的自發辦學、盲目發展、專職教師少、辦學條件差、教學質量低等問題和家族式管理、財務混亂、過度宣傳、爭搶生源、牟取暴利等不規範行爲,擬定的民辦高等教育法應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要規定政府對民辦高等教育要統籌規劃,並在分析人才市場需求狀況的基礎上對其專業設置、發展規模等給予指導;要明確民辦高校的辦學條件,並據此對其辦學資質嚴格審批;要對民辦高校的辦學方向、教學質量、教師資格、專兼比例、收費標準、財務狀況等進行嚴格監督、檢查、考評、審計,並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佈;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爲要嚴格查處,以保證民辦高校沿着正確的軌道健康發展。(張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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