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某高校畢業生武小雅(化名)因一次考試作弊,雖成績優秀,卻還是被學校取消學士學位一事將母校推上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原告武小雅是1995年進入某高校醫學院臨牀醫學系學習,在該年的一次“應用物理學”考試中因考場作弊被學校記大過並取消學士學位。後原告努力學習,2001年以優異的成績順利畢業。但學校只頒發了畢業證書,卻沒有授予其學士學位。於是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頒發原告學士學位並承擔原告實際支出的交通旅差費6000元及訴訟費。
在審判中,原告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有關規定,被告的處分不能構成原告不能取得學士學位的條件。而被告認爲,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的起訴時間已超過訴訟期限,請求法院予以駁回。而原告認爲被告沒有書面通知原告,沒有告知原告享有申訴或起訴權,以及訴訟期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目前,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劉學兵、何麗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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