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訊 “學生狀告學校案”經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在退學兩年後,王森終於又回到了課堂重新學習。
原告王森稱,他是本市某中學初二年級的學生,在學校上學期間,因其母親發現教師在教室內打牌,母親爲了孩子的成長,向校方提出意見,隨後卻遭到校方勸其退學的結果。並於2001年10月,由本市某中學開具了退學證明。
作爲被告的學校認爲爲學生辦理退學手續符合規定。作爲此案第三人的教育部門則認爲根本不存在勸退學之說。法院最後判決由該區教育局按照相關規定,爲王森辦理相關學籍手續。(記者張敬)
作爲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國佔開律師認爲,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王森系初中生,按照我國《教育法》規定,學生應完成小學至初中的九年義務教育,王森還在這一範圍之內,政府部門應當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