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豐臺區法院受理了該區王佐南宮小學10歲學生樑某起訴被告楊某、王某和何某人身傷害賠償案。此案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
原告樑某訴稱,2000年10月1日,楊某的侄女、王某的女兒與何某的兒子在本村商店門口玩“過家家”遊戲,他路過此處,向他們說了幾句“結婚”、“親嘴”之類的話。當天下午,王某及其夫到原告家中進行質問,並罰原告跪了兩個多小時。原告父母知道情況後責罵了樑某,並讓孩子道歉。10月2日上午,王某與楊某、何某再次闖入樑家,將原告拎到街上罰跪並進行毆打。楊某邊喝啤酒邊對原告進行毆打,讓原告跪在兩個酒瓶上達數小時,並用椅子將原告大腿內側砸傷。當時有百餘人圍觀,原告的父母、鄰居等多人向被告求情,仍未能制止暴行。當日下午5時許,“110”趕到後,違法行爲才得以制止。
經醫院診斷,原告“腦外傷神經性反應,左腿內側皮膚裂傷,深達肌層”,爲此原告10天臥牀不起,4個多月未能上學,並花去相關費用數千元。事發後,原告父母多次與被告等人協商賠償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等人給付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32萬餘元。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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