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前,汕頭一名10歲的女學生在家中自殺。學生家長分別以疏於管理和體罰學生爲由把學校及班主任推上被告席,要求判賠16·4萬元。前日,汕頭金園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日前,汕頭市金園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宗因一名10歲小學生自縊身亡而引發的學生家長訴學校及班主任老師案。
“爲女兒討回公道”
原告稱由於學校的失職和班主任的違法行爲,導致陳佳兒自縊死亡的嚴重後果
這名自縊學生叫陳佳兒,原是汕頭市金砂第二小學三年級(3)班學生。原告陳敬福、丁碧霞是陳佳兒的父母親。他們在民事訴狀中稱:自陳佳兒在第一被告(指金砂第二小學)處入讀小學以來,多次受到第二被告(該班班主任陳某)的責罵、體罰甚至毆打。2001年4月9日上午,第二被告又用掃帚柄打陳佳兒的手掌心及兩足,用手撕打陳佳兒的嘴巴,致使陳佳兒產生自殺念頭,回家自縊身亡……事件發生後,第一被告一直採取消極漠然的態度,推脫責任,不予賠償,甚至強迫陳佳兒生前的同學不得作證,事件至今一年還未處理。由於第一被告的失職和第二被告的違法行爲,致使發生陳佳兒自縊死亡的嚴重後果,兩被告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他們要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16·4萬元。
因陳佳兒自縊事件在當地社會上引起羣衆關注,且開庭前陳佳兒的父母向社會發出《呼籲書》,要求“爲女兒討回公道,爲在校學生造就安全學習的環境”,因此,這場審理引來了近100名羣衆的旁聽。
庭審過程辯論激烈,針鋒相對。庭審主要圍繞着學校是否管理失職,班主任老師陳某是否經常並於陳佳兒自縊當天體罰陳佳兒,學校、老師的行爲與陳佳兒自縊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等進行舉證和辯論。
“原告所稱完全沒有事實依據”
被告認爲陳佳兒的自殺行爲發生在家中,其父母須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
原告認爲,第二被告不但在陳佳兒死亡前幾年時間裏對陳佳兒實施體罰,而且在陳佳兒死亡當天,亦對陳佳兒實施了體罰。並提供了陳佳兒生前同班同學關於第二被告在2001年4月9日上午體罰陳佳兒,以及佳兒死後校長不準學生說出第二被告體罰學生真相的證據。
原告還認爲,第一被告本應依法保障陳佳兒的人格尊嚴不受侵害,教育和管理包括第二被告在內的教職員工熱愛學生,阻止教育違法行爲的發生,並保證避免和制止第二被告對陳佳兒實施體罰。但是第一被告沒有盡到職責,疏於管理,放任第二被告的違法行爲的發生,這種不作爲的行爲,也是違法行爲。
第一被告答辯稱,陳佳兒的自殺行爲,發生在校外時段,被答辯人的家中,屬被答辯人(陳佳兒父母)的監護時間與範圍,而不屬答辯人(學校)臨時監護的時間與範圍,而且,陳佳兒自殺前曾受到親屬的訓斥,因此,首先應該是被答辯人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
第一被告還稱,作爲學校的答辯人的管理是嚴格的,負責的,沒有出現過聽任或放縱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失職行爲。同時,第一被告提供了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二被告答辯,原告所稱,是完全沒有事實依據的,並提供了來自金砂二小學生和教師的書面證詞。女孩之死與被告行爲有無因果關係?
庭審沒有當庭宣佈判決結果
原告認爲,兩被告的違法行爲與陳佳兒的死因有因果關係。正是由於兩被告的違法行爲,造成陳佳兒長期以來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在得不到學校、老師的及時、正確的引導和教育的情況下走上輕生之路。陳佳兒幼小而稚嫩的心靈是無法承受來自長期的、巨大的和非人道的精神折磨的,所以她最終選擇結束生命的方式來逃避這種痛苦。從心理學角度看,對於心理髮育不成熟者,選擇以自殺的方式擺脫巨大精神壓力發生的概率極高,因此就有其必然性。兩被告的違法行爲和陳佳兒死亡後果的發生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在空間上具有相互作用性,因此,根據民法理論,兩被告的違法行爲和造成陳佳兒死亡的嚴重後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兩被告的共同違法行爲是導致陳佳兒死亡的唯一原因。
第一被告認爲,陳佳兒的不幸自殺,是否是該班主任(第二被告)的行爲造成的,相信法庭的調查,相信有關部門的調查,但學校的管理是嚴格的,負責的,沒有出現過聽任或放縱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失職行爲,並有事實可以佐證。
第二被告答辯稱,陳佳兒自縊身亡與答辯人(班主任陳某)沒有因果關係,答辯人沒有實施多次責罵、體罰甚至毆打陳佳兒的行爲,陳佳兒在家自縊身亡與答辯人沒有因果關係。該事實已由公安機關調查並作出結論。
前日庭審沒有當庭宣佈判決結果。
那麼佳兒之死,到底是誰的責任?庭審過程不停地引發人們思考這樣的問題,本報將予以關注和探究。
後記
2001年4月19日,汕頭市金園區教育局派員調查此事,並於4月26日形成了調查報告,其中提到:
陳佳兒自縊事件,應引起我們思考,並從中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
1.應進一步加強對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特別要加強對有心理障礙的學生進行輔導和關愛,提高其心理承受能力和平衡能力,促進青少年心智健康發育。
2.應提高教師自身素質和教書育人水平,探索適應新時期青少年學生特點的教育方法。
3.應加強學校與家庭的聯繫和配合,進一步辦好家長學校,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改善教育方法。
新聞鏈接:12歲女孩跳樓身亡
今年5月9日早上,深圳一名年僅12歲的小學生爬上自家樓上的天台,縱身跳樓自殺身亡。
據瞭解,女孩是不滿父母的批評而跳樓自殺的。死者在讀小學6年級,父親是潮州人、母親是四川人,平時比較乖巧。據學校的老師介紹,死者學習成績非常優秀,是從4年級直接跳級到6年級,她學習很自覺,但是她的性格很內向,不喜歡與別人交流,平時十分在意人家對她的評價,別人對她的每一句評價都會記在日記本上。
校園暴力導致學生自殺
去年7月25日,北京博文私立學校校園暴力導致中學生張衝自殺一案有結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博文學校承擔監護不力責任,賠償張衝父母14·3萬元,其中精神撫慰金8萬元。
1998年11月20日,年僅16歲的高中一年級學生張衝在寄宿的博文學校遭到同校學生董強(16歲)無端毆打,睾丸被擊碎。4個月後,張衝因無法忍受肉體和精神的摧殘而絕望自殺。其後,痛失愛子的張昭、王志達夫婦以嚴重失職爲由將博文學校告上法庭。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爲:張衝父母“依據博文學校招生簡章的公開承諾,將張衝送往該校寄宿學習,應視爲家長將對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監護權委託給學校,學校在註冊登記和交納約定費用後委託關係成立,由此即產生了學校要保證張衝在校期間人身安全的監護責任”。
5名女中學生病態自虐
今年3月,高明市某中學初一(六)班5名女生因爲學習壓力大,常被人欺負,無法得到自己想要的自尊,她們在教室裏以刀片集體自殘。
專家指出,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不容忽視。高明5名中學女生的自殘行爲是一種病態症狀,不能完全歸罪於學習壓力,她們應儘快接受心理治療,否則病情嚴重的話會發展成爲自虐狂。
初三女生割腕自殘
今年2月5日凌晨,一名少女疑因失戀,在同學的生日聚會上竟拿刀割腕自殺,幸被及時發現並在送院治療後脫險。
2月5日凌晨2時許,在廣州市沙面某酒吧內,一羣中學生在爲一名長得高大英俊的男生慶祝生日。16歲的小莉看見以前的密友壽星仔與一名鄰班的女同學不停地打情罵俏、大唱情歌,便獨自飲了大量啤酒,稍後,便對同學講外出買點東西,回來後又狂飲了一紮啤酒。不久,有同學發現小莉伏在臺面上,其椅下有一大灘血,上前一看小莉已臉色蒼白,神志不清,在其左手腕有一道長約6釐米的切口,同學們急忙將小莉送往醫院救治,後經搶救脫險。
據悉,小莉目前是某校初三學生,以前曾有過用小刀自殘的經歷,至今其身上仍有多處傷痕。
“妹妹,我想對你說”
陳佳兒的死,無疑給她的家庭帶來了極大的傷痛。其姐姐在一篇題爲《妹妹,我想對你說》的作文中寫道:“妹妹,我想對你說,你爲什麼那麼傻,本來一家五口和和睦睦地生活着,可你卻爲了自己,竟不顧家裏人的感受,走了……你知道嗎?你這樣做,姐姐如果一想到你,姐姐會多傷心,而我傷心了,爸、媽見了也跟着傷心。爲了不讓媽媽和爸爸傷心,姐姐幾次想哭都硬忍下去,晚上卻偷偷地哭。”
花季少女負載太多憂傷,但願悲劇不再重演。(陳廣騰 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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