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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中小學的學生受了處分如果不服,可以要求提出聽證和申訴。青島市教育局日前出臺的《中小學處分暫行規定》首次引入聽證申訴制度。
據介紹,以往對中小學生的處分依據,散見於教育部頒發的學籍管理規定等多種文件,在實際工作中究竟怎樣執行,沒有具體的規定。學校在對學生進行處分時就容易出現兩個極端:一種是怕出問題,不敢處分學生;一種是處分不當,甚至作出了一些不應有的處分。青島就曾出現過幾起不當的處分引起社會爭論。
青島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翟廣順處長解釋說,《中小學處分暫行規定》的創新之處,是對學生的哪些行爲可以受到哪一級處分進行了明確規定,避免了學校在處分學生時自由裁量權過大引起的誤差;並引入了聽證申訴機制。翟處長強調說,並不是所有的處分都要進行聽證,是否召開聽證的主動權在學生,如果學校調查充分,學生承認錯誤,再召開聽證不利於維護學生的自尊,這時就不需要聽證。
根據這一《規定》,在決定對某學生給予處分之前,必須經過學校校務會議民主討論,全面分析學生過錯的主客觀原因,用表決方式通過處分決定。學生在告知被處分後,3日內可向校長提出聽證要求。學校應當在7日內召開聽證會議,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包括當事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學校負責人及知情的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必要時可邀請社區知情人員參加。當事學生有陳述權、申辯權。學校對其陳述和申辯有責任進行復查,不得因其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如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不服,允許保留意見。可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主管教育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具體由法制工作機構受理。
青島市還規定,學校應視學生的年齡和心理狀況決定是否發佈處分通告。對於擅自修改或增設處分種類、違背處分程序、增加被處分學生義務的,教育局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校長和主要責任人員紀律處分,觸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瞭解,目前青島中小學師生普遍對這一規定表示歡迎。(記者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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