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連續有文章討論關於面試的話題,我也寫了一篇《打開“面試”的黑箱》,沒想到引起許多讀者共鳴,不少人打電話述說自己在面試中的遭遇:面試在有些人手裏成了弄權作假、徇私舞弊的工具。一個讀者說,他的女兒和同學一起參加某機關人員的招聘,女兒的筆試成績遠遠高於她的同學,但由於同學的父親四處“跑關係”,結果她落榜了,同學則上班了。這位父親說:“我女兒是學生幹部,又是黨員,成績又好,怎麼會落選呢?”他向招聘單位寫信詢問,結果石沉大海。
我不敢斷定這位讀者的女兒一定冤枉。但面試“黑箱”操作,取捨原因又不公諸於衆,當然無法不讓那些落榜的人往壞處想。在人們的知情權越來越多地得到保障的今天,的確該給面試一個科學的說法了。“五一”期間中央電視臺進行歌手大獎賽,因爲是現場直播,我寧願把它看成是一場對歌手的“面試”。果然就有細心的觀衆發現了問題:某歌手對考題對答如流,觀衆就懷疑有“貓兒膩”。一查,原來是該歌手“用不正常手段探窺到了考題”,歌手也就被扣了分(其實考題如何泄密,歌手如何“探窺”,還有追查的必要)。
當然,一個唱歌比賽相對而言還是比較容易操作的,但這不妨礙我們從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啓示,從而延伸到所有國有單位尤其是社會公共機構招聘人才的面試中。首先是規則透明;其次是過程透明,參加者的表現都在衆目睽睽之下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三是結果透明,成績當場公佈,少了那些“回來研究研究”的後遺症。在這樣的透明狀態下,作弊者就不易得逞,人們也不會對這樣的面試結果有太大的異議。
但是,僅僅面試透明還遠遠不夠。對面試的操作進行科學的定位,除了透明,還要在法律層面上進行規範。目前,面試這個涉及成千上萬人前途命運的環節,在我們的法律或行政規章中卻沒有明確的定性。說它是行政行爲吧,招聘錄用工作人員的行爲卻不是行政行爲所規定的行政主體對外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爲。如果當事人對面試結果不服,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機關只對行政機關對外行使管理職能的行爲有審查監督的權力,對於其他的行爲則沒有權力進行審查監督;若說它是民事行爲吧,對行政複議不予受理的裁定就不具有可訴訟性,法院將不會受理這類案件———這兩條路都走不通,面試者如果受了冤枉也有苦說不出。
確立面試應有的法律地位,就要明確面試是一種行政行爲,是行政部門“對外”的而不僅僅是“內部”的事情,它的每一個過程包括髮布啓事、制定規則、現場監督、結果明示等都要接受社會的監督,還要允許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滿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面試的公開、公正和公平,也才能把優秀人才選拔到合適的公職崗位上,使那些打算利用面試搞小動作的人無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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