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考級緣何變了味?
一年一度的暑假又將來臨,對於大多數中小學生來說,這是一段“告別考試”的日子。然而,一部分學生卻又將緊張投身於另一場考試——藝術考級。
近些年來,逐漸升溫乃至硝煙四起的各類藝術考級中,這些理應屬於怡情養心的課外藝術學習,也帶上了別樣的色彩,改變了昔日重在提高個人素質的味道。
藝術考級起源於英國,指的是由英國皇家音樂學院等音樂教育機構興辦的一種以器樂爲主的校外音樂考級制度。20世紀80年代末,隨着國內青少年學習器樂熱潮的到來,受國外啓迪,考級制度開始爲我國藝術界所關注。應該說,這種藝術考級熱潮得益於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發展,人民羣衆物質生活水平有了極大提高,使人們有可能考慮孩子學習藝術。而出於鑑定孩子的學習成效這種社會需求,使得藝術考級應運而生。
1988年,中國音樂家協會率先設立4種樂器的音樂考級,之後北京舞蹈學院開始實施中國舞分級考試。正是有了分級考試這種機制,使更多的家長放心地讓孩子進行業餘藝術學習,從而增加了他們的藝術基本素養和基礎知識,對提高青少年的綜合素質起到推動作用。由此,紅紅火火的各類藝術考級蓬勃開展起來,逐漸拓展到大大小小30餘個藝術門類,每年有百萬以上人次先後參加各類藝術分級考試。
放眼藝術考級市場,實行藝術考級的類別令人眼花繚亂,舉辦考級的單位更是多若繁星;即使是同一藝術門類考級,有的定九級,有的定十級,五花八門,收費也是參差不齊;各家藝術考級單位甚至相互褒己貶它,惡性競爭,有的地方實行“地方割據”,畫地爲牢,進行地方保護。正是百萬考生的巨大市場,使藝術考級這項集學術性、權威性和社會公益性於一體的行爲,在經濟利益驅動下變得有了“銅臭味”。
於是,一些人對藝術考級趨之若騖,搶分一杯羹:有的採取違規操作,根本沒有自己的考級教程和標準;有的隨意制定和提高考級收費標準,進行亂收費謀求高額利潤;有的聘請評委、考官不顧專業對口,本是琵琶專家,卻幹起小提琴、鋼琴考級;有的甚至對專業一無所知,濫竽充數;有的評委充當“內線”,爲考生大開“後門”;有的考級過程無嚴格要求,隨便浮動考級,甚至只要報名交錢,即使沒考級別證書也如願奉上。凡此種種,使原本考級所具有的積極意義變成了一張證書,從而偏離了原來的軌道。
儘管當前藝術考級有着諸多弊端,但每年參加考級的人數卻始終有增無減。究其原因,是許多人尤其是家長,將考級的注意力從原來的增強素養上,轉移到藝術考試可爲升學加分上。據調查,在北京曾有半數以上的家長當初是懷着這種想法讓孩子考級的。正是這種功利的目的,促使不少家長不惜舉起巴掌、棍棒,逼迫一些可能並不具備藝術天賦,甚至對藝術根本不感興趣的孩子學習藝術,並參加考級。或者爲圖升學中加分,在藝術學習過程中拔苗助長,追求短期突擊效應,違背了藝術學習的規律,使本來熱愛藝術的孩子也想遠離藝術。
正是這種“特長生”情結,讓本屬於素質教育內容的藝術教育和考級落入了應試教育模式的窠臼,喪失了藝術考級的本來面目。有的家長甚至不惜重金,打通評委考官“關節”,或者預先透題,在藝術考級中矇騙過關;更有甚者乾脆拿錢去買藝術考級證書。而單純追求考級結果,也引導一些學生走入藝術教育的誤區,造成除應付考級外,實際應用能力相對較弱,參加藝術比賽能力差;有的過分強調考試技能,忽略了基本功的訓練,變成了藝術領域的高分低能兒。
爲此,有關專家呼籲,應爲過熱的藝術考級降降溫,改變這種變了味的藝術考級,還其一片純淨的天空。應進一步淡化藝術考級中的功利色彩,杜絕考級與升學掛鉤,同時清理整頓藝術考級市場,規範藝術考級開辦單位的資格和條件,杜絕追求利潤而把考級當生意來作,防止水平資歷不夠的人混入評委行列。
日前文化部出臺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正是吸取了多方面的意見,規定了考級不得與升學掛鉤,建立健全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組織管理機構,重新登記審批藝術考級活動,加大違規行爲的處罰力度。相信經過整頓和規範,藝術考級將回到本來面貌,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真正推動我國青少年的藝術素質教育。
交錢考試就能拿證 考級質量豈能保障
藝術考級在我國出現已有10多年的歷史,目前保守估計每年有百萬以上人次參加各類藝術考級。隨着升溫和發展,受藝術考級帶來相應經濟利益驅動,致使長期以來多頭介入,各類藝術考級氾濫,良莠不齊,同時各自爲政,缺乏統一規範和管理。
記者就此專門採訪了文化部教育科技司有關負責人吳開英。吳開英向記者透析了藝術考級“氾濫”背後的種種現象和原因:
——藝術考級沒有歸口的管理部門,長期以來,羣雄割據、自成體系、各自爲政。目前開辦各門社會藝術考級的單位已發展到幾十家,涉及30多個藝術門類,其中最主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設考點的有10餘家,有數百個考點。開辦單位包括有中國文聯下屬協會,藝術高校,各地少年宮、文化館、藝術表演團體,有文化公司或文化個體戶承辦,有些地方教育部門亦有涉及。有的爲了爭奪考級考生資源而惡性競爭,有的考級本身缺乏科學的定位,結果造成混亂局面。
——不具備必要條件,但受考級經濟利潤的吸引,倉促上馬,濫發證書,使某些考級成了錢證交換。一些考級機構變相降低考試標準,出賣證書,有的甚至只要交錢考試就可以拿到證書,結果造成“這裏考通不過五級,那裏考卻通過七級”,使藝術考級質量沒有保障。
——考風不正,收費混亂,嚴重影響了考級的形象和榮譽。有的沒有將開辦考級和培訓教育分離開來,要求或者以各種幌子吸引參加考前培訓輔導,高價出售各類輔導書籍;有的考官根本不具備專業水平,考級成績體現不了真正水平,或者徇私舞弊。
——某些省市行政管理部門主辦藝術考級,使考級結果與升學考試直接掛鉤,扭曲了藝術考級素質教育目的。業餘藝術教育可以提高素質,但不能與正常的國民教育掛鉤,否則這種“特長生”政策,往往偏離軌道,造成片面追求功利目的,從而擾亂正常的國民教育。
據介紹,文化部出臺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將遏制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隨意性,將不具備條件的考級單位清理出局,進一步規範考級收費、考級標準、大綱以及考官資格條件方面的管理,以使藝術考級“混亂”的局面真正得到遏制。
藝術考級考官將有資格認定
今後,非藝術人員在藝術考級中當考官的現象將不再出現。新出臺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規定,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並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按照這一辦法,具備中級(含中級)以上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專業職稱,有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工作經歷,具備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質,作風正派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申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鑑於有的單位並無或只有個別符合條件的考官,但受利益驅動,以外聘考官爲主開辦考級,辦法明確規定,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應當以本單位的專業藝術人員爲主,外聘考官不得超過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一。同一考場內主持同一專業考級的考官不得少於2人,考官應當按照公佈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作出評定,並提出指導意見。
此外藝術考級考場還將實行迴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係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迴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監護人可以申請考官迴避,經考場負責人覈實後執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三類單位可申辦藝術考級活動
普通全日制高等藝術院校(含藝術類職業技術學院),中國文聯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聯所屬的專業協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藝術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這三類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可以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這是新出臺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對此作出的規定。按規定,申辦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申請開辦藝術考級專業與其主要業務有關並具有良好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考官、場所和設施。申請單位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收費許可後,方可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藝術考級機構必須常設工作機構,委派專門工作人員,按照覈准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其考級簡章,必須註明收費項目和標準,並經審批機關批准,方可發佈。如果連續2年不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將收回這一資格證書。
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藝術考級證書,發放證書的名單須報審批機關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這種藝術考級證書將由文化部統一規格,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監製,藝術考級機構印製。
目前藝術考級活動處於亟待“糾亂”階段,不具備條件的單位甚至個人,爲追求經濟利益擅自開展考級活動。一些考級單位管理不嚴,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甚至出賣證書,爲此辦法加大了違規處罰力度。按照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或者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將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宣佈考試無效,並處罰款。對藝術考級機構在考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將由文化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
中小學將不得承辦藝術考級活動
針對一些中小學介入藝術考級活動,有的學校甚至組織學生集體參加考級,擾亂了正常的教學秩序,文化部新出臺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規定,中小學將不得承辦藝術考級活動。
按照這一規定,藝術考級機構委託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將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取消藝術考級開辦資格。
針對過去跨省設點開辦藝術考級,結果造成互爭生源,降低標準,造成秩序混亂的現象,這一辦法規定,經文化部批准,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中國文聯所屬協會、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以及其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滿5年的藝術考級機構等5類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單位,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按照這一規定,跨省設考場,可以委託當地單位承辦,但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具備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以及良好的社會信譽。主辦單位必須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考級活動。同時還規定,這種委託承辦,應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雙方合作協議報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按照規定,外國藝術機構在我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藝術機構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藝術考級不得與升學掛鉤
今後,任何部門、學校、社會團體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動員、組織或者強迫在校學生參加藝術考級,不得將藝術考級結果與學生的升學掛鉤。
這是日前文化部正式出臺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的新規定。將於6月17日起施行的這一辦法,將加強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促進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規範化,保證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質量,推動社會藝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按照這一辦法規定,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爲宗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這一辦法理順了藝術考級的管理體制和關係,明確規定了各地文化行政部門的具體權限。各地文化部門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制定全國藝術考級工作規劃,確定藝術考級機構的總量、佈局和結構;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審定藝術考級專業、藝術考級標準和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受委託的考級承辦單位以及考級機構的考級簡章。
同時文化部還將設立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用於審覈藝術考級考官資格、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證書等。
藝術考級將步入有序軌道 文化部出臺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從6月17日開始,名目繁多、良莠不齊的藝術考級混亂狀況有望步入有序軌道。文化部日前正式出臺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將爲整頓和規範藝術考級活動提供法律依據。
藝術考級係指藝術考級機構以考試的形式,對業餘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的活動。起步於1988年的藝術水平考級,近些年得到蓬勃發展,每年參加藝術考級的人數在百萬人次以上。此舉對提高國民素質教育,提高青少年文化藝術素質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受經濟利益的驅動,致使藝術考級長期以來多頭介入,各類藝術考級氾濫;由於缺乏明確歸口管理的行政部門,多家考級各自爲政,缺乏規範。
共6章36條的這個辦法對考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問題,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例如藝術考級不得與升學掛鉤,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及具體權限,規定藝術考級主體和考官的條件、考級管理的具體要求和違規的處罰辦法。
據瞭解,這個辦法將作爲文化行政部門對藝術考級工作依法行政、加強監管的法律依據。文化部將依據辦法加大管理力度,加強檢查監督,對全國現有的藝術考級機構進行重新登記,並逐步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以促進藝術考級工作規範化和推動社會藝術教育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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