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司法部公佈了首次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後,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人們對於240分的合格線議論紛紛。筆者作爲一名律師資格獲得者,一個從事過多年法律實務和教育培訓工作的司法人員,也想談一下自己對司法考試的想法。
我是舉雙手贊成提高司法人員從業資格門檻的。嚴把政法機關“進口”,對於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促進司法公正意義重大。它既有利於選拔司法精英,也提高了我國國際形象。有人認爲今年按240分劃線錄取比例太低,我不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爲既然要搞統一司法考試,就必須保證其權威性和嚴肅性,否則,降低標準,降格以求,司法考試還有何意義?而且240分僅是平均及格分,已經是最低要求;即使如此也通過了2.4萬人,通過人數不算少。
目前官方尚未公佈全國公、檢、法、司各家及社會人員考試情況,但是筆者從所在城市(非小城市)瞭解到的情況是,整個公、檢、法系統未有一人通過司法考試。這幾年根據中央的要求,政法機關進人是“凡進必考”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實行後,初任法官、檢察官都要通過“兩院”各自組織的資格考試才能任命上崗,“兩院”系統還組織了諸如“基本素質考試”、“主訴(辦)檢察官”、主審法官、審判長資格考試等。但是這種內部封閉性的考試到底效果如何,是不是真如宣傳的那麼富有成效?因此,廢除各自爲政,實行司法統一考試(三考合一)是非常正確的。
當前名目繁多的考試(高考、註冊會計師考試等除外)不少流於形式,人們普遍反映今年的司法統考是多年來少見的嚴格,是一次真正的考試。但是據參加考試和監考的部分人員講,這次考試違紀行爲也沒有完全杜絕,個別人還是作了弊。希望今後進一步完善監考措施,對於違紀人一定要嚴懲,決不能姑息遷就,真正樹立起司法考試的權威,讓人們像相信高考一樣相信司法考試的真實性。
從報紙上看到,廣東、遼寧等地有人要爲他們的黨校文憑未被司法考試認可打官司。這實際上牽涉到報名資格問題。我認爲,既然是國家司法考試,就要與國際接軌,所以理所當然地只認可國民教育系列文憑。上個世紀80年代末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一直處於熱潮,許許多多的學校都成立了法律院系,有條件沒條件的都一哄而上。社會上有函授、電大、夜大、自修等形式,五花八門。各級黨校也辦起了法學學歷班,層次上從中專、大專、大本到研究生,樣樣都有。捫心問之,如此繁多的法學教育,真正培養了多少法律人才?有些人的學習目的到底是什麼,是爲了學法、懂法、知法、守法、護法,還是混文憑?某些形式的教育方式是爲了賺錢還是爲了國家的法治事業?特別是某些地方的非國民教育系列的法學教育,管理、考試皆不嚴格。一些原本只有初中、高中文憑的人,雖然取得了大專、大學甚至研究生學歷,可是法律業務水平還是低得可憐。去年《法官法》、《檢察官法》修改後提高了對從業人員的學歷要求,目前“兩院”紛紛制定措施,如檢察機關開展了“萬人續本”工程,想方設法提高幹警的學歷,但願這次不要轟轟烈烈弄出一批有名無實的高學歷低素質人員來。實踐證明,僅靠提高學歷標準是提高不了幹警素質和執法水平的。我認爲還是要通過嚴格的考試來逼迫政法工作者加強學習,提高素質。古今中外的歷史證明,考試雖不是萬能的,但卻是一種有效選拔、考覈人才的方法。
在執法思想不統一、外部環境不佳的情況下,一些法治觀念不強,業務未必精但會來事的人往往受到重用,如山西的“三盲”院長姚曉紅。現在,國家提高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等的任職學歷要求,而且實行了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這在一定程度上爲政法機關把好“進人關”提供了條件(實踐中違規進人的現象仍禁而不止),但是“出口”仍不好打開。於是我想,在如何清理隊伍中不合格人員這個問題上,何不採用統一考試製度(要堅決避免各個系統自行組織),對於《法官法》、《檢察官法》等實行以後進入的人員和年齡在40週歲以下的人員按類別實行統一資格考試,不合格者堅決清理出去(當然,開始可給予3年的考試機會)。
另外,由於國家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照顧降低了錄取分數線,所以在報名審查中要防止出現非照顧地區人員到照顧地區報名參考的問題,希望主管部門拿出一個具體措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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