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就昆明市第一例要求降低撫養費一案開庭審理。被告亭亭(化名)年僅8歲,起訴她的是其母王某。
亭亭的父親李學文替女兒出庭,與前妻爲女兒的撫養費展開了脣槍舌劍。
李學文曾在昆明一派出所聯防大隊工作。1995年7月下旬的一個深夜,正在值夜班的李聽到一陣呼救聲,他隨手操起鐵棍迅速跑向人羣,卻被七八個不明身份的人打成重傷,昏迷不醒,留下腦外傷綜合徵後遺症。由於他的身體狀況已不適宜保安工作,派出所對他進行補償後將他辭退。2000年10月,李獲得昆明市社會治安基金會向他頒發的“榮譽證書”。
李妻是一名農村婦女,2001年1月,雙方離婚,並在法院的《民事調解書》中約定:亭亭由其父撫養,其母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
離婚後,亭亭與爸爸生活很拮据。李沒有固定收入,亭亭又體弱多病,而其母卻從未付過撫養費。這位婦女在法庭上稱:離婚時,她以爲在昆明找份有五六百元月收入的工作,就可以支付撫養費了,但沒想到在昆明呆了一個月,什麼工作都沒找到,生活無着,只有回農村種田。現在自己生活困難,所以要求將支付女兒300元的撫養費改爲50元。
法庭經審理認爲:除非離婚後發生下崗、喪失勞動力等新情況,法庭可以予以考慮,但王某並沒有提供屬於法律規定的新情況的證據,故法庭不予支持,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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