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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讀兩年,送出去自費留學讀預科一年,學校是2+1辦學模式。”以後,您要再聽到這樣的招生宣傳,千萬別信。市教委日前在正式公佈68個經複審合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名單時說,從來沒有批過諸如“2+1”、“3+2”等中外合作辦學模式,中學生最後一年或兩年出國叫“學生交流”,不是“自費留學”。
市教委外事處處長丁紅宇說,本市每年大約有3萬多人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學習,這些辦學機構不能作爲外國學校的預科,不能把學生自費送出國外。如果學生前幾年在國內學習,在原校保留學籍而留學,屬於“學生交流”;如果不在原校保留學籍,即爲自費出國留學。除由教育部門和公安部門聯合批准的合法中介外,任何教育機構或其他機構均無權辦理學生自費出國留學事宜。市教委還提醒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學習的學生,目前這些機構能頒發5種學歷和非學歷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證書和寫實性證書,其中後3種爲非學歷性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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