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出現的種種教育不平等,主要是由其發展狀態決定的:經濟落後導致教育的有效供給不足,經濟、文化的不平衡發展導致巨大的地區差距、城鄉差距和貧富分化,重男輕女的文化傳統導致女童教育的薄弱,等等。這一現實是歷史形成的,並將會在我國長期存在,只能通過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才能逐步加以解決。
在這一實際國情中,值得重視的是導致教育不平等的制度性原因。政府公共政策的不同取向或偏差,往往會加劇現實中的教育不平等;同時,相對於縮小歷史形成的發展差距而言,通過制度安排和政策調整來增進社會公平,更爲容易實現。因而,認識和調整這一制度性因素,應當是我們關注的重點。這種制度性的不平等,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教育資源配置不公、教育政策和規則不公。
教育資源配置的失衡
對於歷史形成的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巨大發展差距,教育資源配置應當體現:一是注意規則的公平,以不再繼續擴大差距;二是在可能的情況下向落後地區傾斜,以主動縮小地區間的差距。1949年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的運作中,東西部之間、城鄉之間教育資源配置失衡的狀況已有所改變,但改革開放之後,各地的發展差距又拉大了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差距。
重點學校制度
層層設置的重點學校制度,加劇了基礎教育領域內部資源配置的失衡,導致在地區內、區域內學校之間差距的拉大,甚至是人爲地製造差距,造成了一大批基礎薄弱的“差校”。重點學校絕大多數設在城市、城鎮,從而有利於城鎮學生的升學。這種把學校、學生分爲不同等級,爲了選拔少數“尖子”,而使多數兒童的利益受損的強烈競爭性的教育,是違背義務教育的性質和宗旨的,是“應試教育”的制度基礎,目前正在糾正之中。但公立學校之間業已形成的巨大差距,已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
教育政策中的“城市取向”
長期以來,在城鄉二元結構、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下,形成了一種忽視地區差別和城鄉差別的“城市中心”的價值取向:國家的公共政策優先滿足甚至只體現城市人的利益,例如過去的糧油供應政策,就業、醫療、住房、勞保等各項社會福利等等。隨着城市化的進程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建立,這一思路顯然已經不合時宜;但作爲一種思維定勢,它依然潛存於社會決策之中。對此應當有相應的認識並設法予以矯正。
例如,無視城市和農村兒童、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兒童在教育環境、教育資源上的巨大區別,主要以城市學生的學力爲依據制定的全國統一大綱、統一教材和統一標準,對農村和邊遠地區的學生無疑是很不公正的。多項調查表明,導致農村學生流失輟學居第二位的重要原因(僅次於經濟負擔),是由於教學難度過高,致使許多學生難以勝任,成爲學業的失敗者。這一“規則的不公”導致了在受教育機會上“起點的不公”。其背後,正是“城市中心”的價值取向作祟。
高等教育入學機會
我國現行的統一高考制度,具備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數面前人人平等。但由於實際錄取學生採取分省定額劃線錄取的辦法,各省市區的錄取定額並不是按照考生數量平均分佈的,而是按計劃體制下形成的優先照顧城市考生的準則,因此出現同一份考卷,各地錄取分數線的極大差異,從而加劇了原本已經存在的城鄉之間的教育不平等。
1998年,太原市中專錄取分數線,非農村學生爲376分,農戶生按不同區劃分別爲532分、529分,最大差距達156分,引起強烈不滿。近年來各省市高校錄取線的極大差距,也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
教育腐敗
由於在我國教育資源仍然屬於短缺資源,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實際需要,長期被認爲是“一方淨土”的教育,也受到社會腐敗行爲的侵擾。同時,在教育領域部分引入市場經濟機制、擴大學校自主權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相應的制約,也導致一些教育部門和學校出現了不擇手段追求經濟利益的腐敗行爲。
這種腐敗集中表現在對公平競爭的升學考試制度的破壞上,通過權力和金錢的交易,換取短缺的教育資源。其中一類是所謂的“條子生”,通過某種特權進入學校(重點中小學、大學和成爲研究生)。第二類是“繳費生”,不符合入學標準,但通過花錢買分數取得入學資格。在“繳費生”中,更有一部分是利用公款上學的,例如目前蔚然成風的領導幹部讀博士,大學設“博士研究生班”。第三類是“學校利益集團”,例如2000年高考中揭發出的湖南隆回一中保送生作弊案,假保送生皆爲學校領導和教師子弟。在各級教育中,本校教師子弟在入學時享有某種優惠,已是普遍現象。
嚴重的腐敗行爲加深了我們對教育公正問題的認識。就高考制度而言,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加分等一些通行的制度正在成爲產生腐敗的溫牀,是十分發人深省的。
此外,一些政策、制度安排不當,也是造成地區之內、階層之間教育差別的原因。例如,由於農村基礎教育管理權限下放到縣以下,致使鄉際之間的教育差距拉大,部分貧困地區的鄉級財政則無力支撐基礎教育。又如教育收費問題,教育費用過高,成爲制約農村教育發展和貧困家庭的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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