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獲市級優秀學生、市級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稱號的,在高中階段學生檔案中,有市教委正式批准手續,要將原始的審批表裝入檔案。
在高中階段獲區級優秀學生幹部稱號的應屆高中畢業生,要將原始的審批表裝入檔案。
二、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須持市僑務辦公室證明。臺灣省籍青年,須持市臺聯的證明。
三、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獲市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或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市級一等獎的,須持市青少年科技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證明,獲獎證書複印件裝入考生檔案。
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獲市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或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市級二等獎的,獲獎證書複印件裝入考生檔案。
四、應屆高中畢業生中,高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比賽取得前六名,獲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的考生,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和市體育局證明。
五、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應持有相應的軍功證書(證明),複印件裝入考生檔案。
六、烈士子女須有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
七、少數民族考生,以考生戶口冊爲準。並將戶口頁與身份證複印在一張16開紙上,裝入考生檔案。
享受各類政策照顧考生所需的證明材料須在2003年5月10日前辦理完畢,逾期不辦者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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