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4級新生開始,天津財經大學做出規定,今後吸菸、酗酒等不文明行爲將可能讓大學生無法畢業。
吸菸、酗酒對人的身體有害無益,更是一種校園不文明行爲,爲此,學校出臺規定進行約束本無可厚非。但是,規定有過抽菸、酗酒等行爲的學生不能畢業,卻值得商榷。
首先,這則校規有逃避教育之嫌。大學本來就是教書育人的場所,學生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與問題,其實正是學校發揮教育的功能所在。因此,該校這種教育方法太簡單粗暴。
其次,這條校規有些小題大做。對大學生的不文明行爲,教育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使其不在重犯也就足夠了。何況,畢業證和學位證對大學生而言,是十幾年寒窗苦讀的結果,更是謀求工作、繼續深造和發展的“通行證”。因此,該校的做法“量刑過重”。
更重要的是,這個校規有違法之嫌。校規不能與法律法規相牴觸,這是制定校規時應遵循的原則。大學生因爲吸菸、酗酒就不能畢業的規定,從法律上講缺乏依據,即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大學生日常行爲規範》也無此規定。因此,這樣的校規難免引起糾紛。
其實,近年來,由於校規與法律相矛盾而引發的案件屢屢發生,學生因爲不允許畢業而與母校對簿公堂,且大學敗訴的案件也屢見不鮮,這說明高校的校規並非巋然不動。因此,筆者建議,今後,高校在出臺各種規定時,最好多方徵求來自學生、老師、甚至社會的意見,從而使校規更加科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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