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武漢11月19日電(記者從玉華甘麗華)公務員自願辭職創辦實業,可獲3萬~12萬元補償;連續兩年考覈爲不稱職的,予以辭退;連續兩年考覈爲基本稱職的,須參加不少於3個月的離崗培訓……昨天,武漢市人事局公佈了《關於建立健全公務員退出機制的意見》。這是我國第一個綜合運用鼓勵、淘汰、懲戒等手段暢通公務員“出口”的措施。
武漢市提出鼓勵性優惠政策,對提前退休、特別是辭職創辦實業者給予物質上的補償:公務員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齡1年~3年的,增加一檔職務工資;3年~5年的,增加兩檔職務工資;5年以上的,增加三檔職務工資。
對工作已滿5年,自願辭職領辦、創辦、租賃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以及到非公企業或非財政撥款單位就業的,一次性發給本人5年~8年基本工資辭職補償金。據此測算,一般科員辭職可領到3萬元補償金,正局級幹部可領到12萬元左右。
武漢市人事局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予以辭退:年度考覈連續兩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需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影響惡劣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行政不作爲、亂作爲按規定予以辭退的。
武漢還推出行政告誡制度:不堅守崗位,經常貽誤工作,辦事不講原則,工作不負責任,敷衍塞責,作風粗暴,嚴重影響幹羣關係的等給予告誡。告誡期3~6個月,被告誡人無明顯改進,將延長告誡期,同時參加離崗培訓。年度考覈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基本稱職、兩年內被給予兩次行政告誡的,都要參加不少於3個月的離崗培訓。
武漢還將實行“引咎辭職”制度:公務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不宜再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應當引咎辭職。如本人不願提出,則應責令其辭職。
2000年至2003年,武漢市共辭退公務員77名,辭職者157名,受紀律處分者353人,年度考覈不稱職者197人。
武漢市人事局相關負責人指出,武漢市目前共有3.38萬名公務員,“出口”不暢已成爲公務員管理“瓶頸”,嚴重製約了公務員隊伍的健康發展。爲避免以上舉措流於形式,市人事局正着手製訂專門考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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