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1月1日起,成都市中小學校校服管理開始執行新規定。新規定將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校服費用實行減免政策,減免的學生人數原則上控制在10%以內。享受減免政策的學生由學校決定。
日前,成都市教育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物價局正式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成都市中小學校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和《成都市中小學校校服管理暫行辦法》,對學校校服的管理、定點校服生產企業的招投標、校服質量要求、校服款式、校服價格、對校服管理的監督及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
《成都市中小學校校服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4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享受校服減免政策:《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中規定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扶貧開發規劃(2001—2010)的通知》中確定的農村絕對貧困戶子女;父母雙亡、父母一方爲烈士或一級傷殘軍人,且生活困難家庭子女;因疾病、意外災難等導致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難家庭子女。凡符合4種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覈實決定後進行減免。
新規定強調,各校應從有利於加強學校管理,有利於加強學生教育,有利於學生身體健康的原則出發,結合本校實際,本着學生自願的原則,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本校學生是否統一着裝以及學生着裝工作進行自主決策。
新規定要求中小學校校服生產企業實行統一的資質招投標,中標企業具有參與學校校服生產的資格。各校必須在中標企業中選擇校服生產企業,並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定購合同,明確校服生產數量、質量要求、使用面料、輔料、服裝款式、服裝價格、質量責任等要求。
學校校服價格由原輔材料費用、製作成本、應分攤費用、利潤、稅金構成。按四川省物價局規定,校服利潤率控制在5%以內。學校借定購校服名義自立收費項目,違背成本服務原則,加價收費的,教育主管部門將對學校給予考覈降等次的處理,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四川新聞網記者徐力
|